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文件精神,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我厅与省财政厅、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218号),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每人每年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发〔2014〕146号文),我省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5万元。大病保险制订即时结算流程,推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结算系统连接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模块,实现大病保险即时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达22万元。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缴费,简化征缴程序,充分保障参保资金安全,我们与省地税局、省农信社等单位,从2016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非现金缴费工作,在各个社区居委会缴费点刷银联卡即可办理缴费,同时还能通过网银、微信,银行ATM机等方式进行缴费。缴费入账和参保登记同步完成,大大提高了参保缴费的效率。
2016年,我省城镇居民参保1812416人,基金收入107636万元,其中个人缴费21336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46503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9098万元,市县财政补助资金14408万元,其他收入6291万元。基金用于参保城镇居民当年普通门诊、住院治疗、特殊门诊等诊疗费用支出。2016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出92832万元,当年结余14804万元。城镇居民基金运行安全并有效使用,惠及了广大参保居民,为我省参保居民提供了强力医疗保障,参保居民十分满意,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