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第九批)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地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保障专项资金决策科学、安排公平、运行安全、使用高效。此前已先后在本报上公开了八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内容,此次将公开第九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及资金管理办法。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联系省财政厅纪检组(6853165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 受灾省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 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民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补助内容
第九条 中央财政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补助民政部和财政部指定代储单位管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费用支出,按每年实际代储物资金额的3%核定。
第十条 财政部、民政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中央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必要时,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其中: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过渡性生活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报告中,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地方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报告,财政部、民政部按灾情评估结果、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民政部应在两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办理拨款通知,同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收到财政部、民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和民政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八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50%;
辽宁、福建、山东: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中央负担70%、地方负担30%。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按中央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核定的灾情予以补助,不适用按比例分担办法。
第十九条 财政部、民政部每年年底按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地方未先安排资金的,中央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中央财政可根据国务院要求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核定灾情和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先行安排一部分中央应急补助资金,同时,地方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当年地方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省级与省以下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民政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全省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监〔2014〕1240号),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设立全省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主要受理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013年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设立“小金库”问题的举报。具体包括:
一、预算收入管理。重点举报各单位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违规转移使用非税收入,以及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二、预算支出管理。重点举报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特别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方面的问题。
三、政府采购管理。重点举报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暗箱”操作、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等问题。
四、资产管理。重点举报擅自处置资产、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等问题。
五、财务会计管理。重点举报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等问题。
六、财政票据管理。重点举报非法印制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等问题。
七、设立“小金库”。重点举报应列入而未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套取会议费、培训费和出国(境)费用等设立“小金库”问题。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电话: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68511000 ;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68523638
二、举报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举报通信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或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 邮政编码:570105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审计厅
2014年9月22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船艇修理厂项目用海免缴应缴海域使用资金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精神,经审核,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船艇修理厂项目用海属于公安边防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符合海域使用金免缴条件,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的海域使用金370166.4元。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和个人对所公示项目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公示时间:2013年9月16日至9月22日。
受理单位: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处(联系电话:68557367)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5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首届全国财政系统财税知识网络答题竞赛海南省获奖名单的公示
中国财政学会主办的首届全国财政系统财税知识网络答题竞赛活动自2013年10月开始,2014年8月31日结束。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分数相同者抽奖决定的原则,海南省赛区评出一等奖5名,奖品为荣誉证书及E人E本手写平板电脑;二等奖10名,奖品为荣誉证书及亚马逊电子书阅读器;三等奖30名,奖品为荣誉证书。根据组织单位参赛人数高低,评出优秀组织奖10个。得分80分以上参赛人员可免2013年或2014年会计继续教育。现将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天。
获奖人员请于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海南省财政学会领奖。获得80分以上参赛人员,需办理会计继续教育手续的,由组织单位或参赛人员将人员身份证号、会计证号、需完成会计继续教育年度报送至省财政学会统一办理。逾期未领取奖品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奖资格。
海南省财政学会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大楼905
联系人:吴晓姗,联系电话:68531491(传真)。
附件:1. 获奖人员名单
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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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人员名单 | ||||
一等奖名单 | ||||
序号 | 人员名称 | 组织单位 | 所在市县 | 得分 |
1 | 王栋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100 |
2 | 刘麟鑫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100 |
3 | 韩江畴 |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 文昌市 | 100 |
4 | 钟玉起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5 | 简姿美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二等奖名单 | ||||
1 | 李蓓蕾 |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 文昌市 | 100 |
2 | 杨元妹 | 个人 | 澄迈县 | 100 |
3 | 陈颖 |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 儋州市 | 100 |
4 | 林木香 |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 儋州市 | 100 |
5 | 钟松飞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6 | 肖阳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7 | 陈南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8 | 林萍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9 | 郝韵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10 | 冯超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三等奖名单 | ||||
1 | 陈文婧 | 海南省国土厅 | 海口市 | 100 |
2 | 李锦惠 | 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财政所 | 文昌市 | 100 |
3 | 郭欣杰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100 |
4 | 潘琴 |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 儋州市 | 100 |
5 | 林智学 |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100 |
6 | 张红霞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7 | 翁平玉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8 | 符大飞 |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 文昌市 | 100 |
9 | 王启铸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10 | 符成耀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11 | 陈辉干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12 | 刘海桃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13 | 吴淑媚 |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 海口市 | 100 |
14 | 文海 |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 海口市 | 100 |
15 | 唐晓云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98 |
16 | 王邯江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8 |
17 | 陈丹敏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8 |
18 | 王柳纹 |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98 |
19 | 刘文进 |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海口市 | 98 |
20 | 陈道英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8 |
21 | 王海玉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8 |
22 | 黄木英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8 |
23 | 符振平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8 |
24 | 王英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8 |
25 | 张华秀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8 |
26 | 陆荣佳 |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 东方市 | 98 |
27 | 张欣杰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 儋州市 | 98 |
28 | 龙仕新 | 海南省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 | 文昌市 | 98 |
29 | 黄婷 | 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 | 儋州市 | 98 |
30 | 冯洁珍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6 |
2. 优秀组织奖获奖名单
附件2 | |
优秀组织奖获奖名单 |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南省财政厅 |
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琼中县财政局 |
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 儋州市财政局 |
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文昌市财政局 |
三亚市财政局 | 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
3. 80分以上参赛人员名单
附件3 | ||||
80分以上参赛人员名单 | ||||
序号 | 人员名称 | 组织单位 | 所在市县 | 得分 |
1 | 陈文婧 | 海南省国土厅 | 海口市 | 100 |
2 | 王栋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100 |
3 | 李蓓蕾 |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 文昌市 | 100 |
4 | 李锦惠 | 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财政所 | 文昌市 | 100 |
5 | 杨元妹 | 无 | 澄迈县 | 100 |
6 | 郭欣杰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100 |
7 | 陈颖 |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 儋州市 | 100 |
8 | 林木香 |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 儋州市 | 100 |
9 | 潘琴 |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 儋州市 | 100 |
10 | 林智学 |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100 |
11 | 张红霞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12 | 钟松飞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13 | 刘麟鑫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100 |
14 | 翁平玉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15 | 符大飞 |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 文昌市 | 100 |
16 | 肖阳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17 | 韩江畴 |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 文昌市 | 100 |
18 | 陈南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19 | 钟玉起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20 | 王启铸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21 | 林萍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22 | 简姿美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23 | 郝韵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24 | 符成耀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25 | 冯超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26 | 陈辉干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27 | 刘海桃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00 |
28 | 吴淑媚 |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 海口市 | 100 |
29 | 文海 |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 海口市 | 100 |
30 | 唐晓云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98 |
31 | 王邯江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8 |
32 | 陈丹敏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8 |
33 | 王柳纹 |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98 |
34 | 刘文进 |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海口市 | 98 |
35 | 陈道英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8 |
36 | 王海玉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8 |
37 | 黄木英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8 |
38 | 符振平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8 |
39 | 王英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8 |
40 | 张华秀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8 |
41 | 陆荣佳 |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 东方市 | 98 |
42 | 张欣杰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 儋州市 | 98 |
43 | 龙仕新 | 海南省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 | 文昌市 | 98 |
44 | 黄婷 | 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 | 儋州市 | 98 |
45 | 王蔓娜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96 |
46 | 吴灿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96 |
47 | 方灵 | 无 | 琼海市 | 96 |
48 | 张爱莲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6 |
49 | 谭琼凌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6 |
50 | 贺光辉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6 |
51 | 戴继锐 | 海南昌兴会计师事务所 | 文昌市 | 96 |
52 | 唐芳 |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6 |
53 | 林玉洁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96 |
54 | 伍晓玲 | 海南省财政 | 海口市 | 96 |
55 | 龙心 | 海南省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 | 文昌市 | 96 |
56 | 翁应生 | 海南群安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6 |
57 | 沈宇澄 | 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6 |
58 | 陈新梅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6 |
59 | 陈明亮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6 |
60 | 李鸿宴 |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96 |
61 | 冯洁珍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6 |
62 | 邓超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6 |
63 | 王春桃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6 |
64 | 杨金珠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96 |
65 | 刘仁贵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96 |
66 | 谭琼凌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6 |
67 | 黎海花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6 |
68 | 杨洋华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6 |
69 | 王恪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6 |
70 | 余全明 | 海南荣德诚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6 |
71 | 苏燕雅 | 海南省商业学校 | 海口市 | 96 |
72 | 蔡琼忠 |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 东方市 | 96 |
73 | 肖志红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 三亚市 | 96 |
74 | 李恺 | 屯昌县财政局 | 屯昌县 | 96 |
75 | 赵明香 | 海口经济学院 | 海口市 | 96 |
76 | 李雪梅 | 无 | 三亚市 | 95 |
77 | 黎明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4 |
78 | 彭如意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4 |
79 | 潘金亮 | 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4 |
80 | 陈菲菲 | 三亚中泰瑞会计师事务所 | 三亚市 | 94 |
81 | 温琼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4 |
82 | 冯海诗 | 海南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4 |
83 | 李栋旭 | 海南明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94 |
84 | 吴晓姗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94 |
85 | 吴泳妍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94 |
86 | 吴翡 | 海南大学 | 海口市 | 94 |
87 | 吴恒温 | 海南省财政厅 | 儋州市 | 94 |
88 | 陈川伟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4 |
89 | 张朝岚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4 |
90 | 肖志红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 三亚市 | 94 |
91 | 周艳萍 | 海南省财政学会 | 海口市 | 94 |
92 | 李卫东 | 海南荣德诚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4 |
93 | 钟淑敏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 三亚市 | 94 |
94 | 伍晓玲 | 海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4 |
95 | 黄山青 | 三亚海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三亚市 | 94 |
96 | 李恒芳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94 |
97 | 陈镇瑞 | 海南群安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4 |
98 | 蔡岳斌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99 | 潘秀芬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00 | 陈发香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01 | 刘链根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4 |
102 | 符珍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03 | 李善山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04 | 钟志传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05 | 蔡晓虹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06 | 丁宗娥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07 | 林蔚丹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08 | 张燕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09 | 林玉 | 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4 |
110 | 黎明聪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11 | 杨祥华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12 | 温国荣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13 | 廖平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14 | 李丽芬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4 |
115 | 张升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16 | 钟松飞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17 | 谭琼凌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18 | 关文芳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4 |
119 | 胡玉 | 海南宏鑫会计师事务所 | 三亚市 | 94 |
120 | 杨晓娟 | 海南兴业富华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4 |
121 | 龙仕新 | 海南省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 | 文昌市 | 94 |
122 | 羊志达 |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财政局 | 海口市 | 94 |
123 | 李传琼 | 海南省儋州市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 儋州市 | 94 |
124 | 谢莉桦 | 海南省儋州市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 儋州市 | 94 |
125 | 符狮 | 海南省儋州市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 儋州市 | 94 |
126 | 梁熊 | 海南省儋州市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 儋州市 | 94 |
127 | 吕晓亮 | 海南大学 | 海口市 | 94 |
128 | 赖雪珍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2 |
129 | 王立娟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2 |
130 | 王战国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2 |
131 | 刘蓓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2 |
132 | 王汉珏 |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 海口市 | 92 |
133 | 于跃 | 海南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34 | 林道海 | 文昌市文北中学 | 文昌市 | 92 |
135 | 赵肖玲 | 无 | 海口市 | 92 |
136 | 李晶 | 海南大学 | 海口市 | 92 |
137 | 王飞 |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 | 海口市 | 92 |
138 | 何永花 |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39 | 云大修 | 三亚市个人 | 三亚市 | 92 |
140 | 施丹敏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2 |
141 | 白林娟 |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42 | 李雪婷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万宁市 | 92 |
143 | 林夏 | 海南昌兴会计师事务所 | 文昌市 | 92 |
144 | 刘理真 | 海南省财政学会 | 海口市 | 92 |
145 | 谢敏 | 三亚市财政局 | 三亚市 | 92 |
146 | 沈振海 | 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47 | 李蓓蕾 |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 文昌市 | 92 |
148 | 赵钊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2 |
149 | 王宏超 |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50 | 曾昭伟 | 海南和润德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51 | 郑奕纯 | 海南嘉德信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52 | 吴启梅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92 |
153 | 李成静 | 海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54 | 符甲 | 海南 | 琼海市 | 92 |
155 | 刘畅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2 |
156 | 李杰 |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57 | 张家绮 |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58 | 李世能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2 |
159 | 符伟志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2 |
160 | 吴挺波 | 海南翔得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61 | 王权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2 |
162 | 马彩英 | 海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63 | 王瑜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2 |
164 | 刘治政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2 |
165 | 陈银 | 海口佳衡信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66 | 陈菲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 三亚市 | 92 |
167 | 赵杰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2 |
168 | 朱建花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2 |
169 | 陈哲锋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2 |
170 | 王瑞珠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2 |
171 | 李鸿宴 | 海南省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72 | 戴圣中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2 |
173 | 尹岩渊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2 |
174 | 曾荣慧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2 |
175 | 刘之献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2 |
176 | 陈启强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2 |
177 | 陈积藏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2 |
178 | 林师鑫 | 海南省新成监狱 | 海口市 | 92 |
179 | 姜秋实 | 海南省兴业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92 |
180 | 陈芝伊 | 海南兴业富华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2 |
181 | 辛雪莲 | 海南宏鑫会计师事务所 | 三亚市 | 92 |
182 | 冯海明 | 海南亿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92 |
183 | 周亮亮 |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 东方市 | 92 |
184 | 吴淑衡 | 海南省定安县财政局 | 定安县 | 92 |
185 | 陈美欢 | 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财政所 | 文昌市 | 92 |
186 | 林秀容 | 海南省儋州市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 儋州市 | 92 |
187 | 李玉婷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0 |
188 | 陈干 | 海南合富电气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90 |
189 | 周少荣 | 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90 |
190 | 苏广海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0 |
191 | 范雅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0 |
192 | 王美全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0 |
193 | 林寿雄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0 |
194 | 王少梅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0 |
195 | 卢家泽 | 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0 |
196 | 黄安玉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0 |
197 | 麦珠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90 |
198 | 程云 |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 海口市 | 90 |
199 | 黄子童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90 |
200 | 卢莉红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90 |
201 | 吴靖帆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90 |
202 | 吴倩兰 | 三亚中泰瑞会计师事务所 | 三亚市 | 90 |
203 | 杨兴文 | 海南养天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90 |
204 | 赵肖玲 | 无 | 海口市 | 90 |
205 | 李小丽 | 海南嘉普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90 |
206 | 靳晓陆 |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0 |
207 | 法安妮 |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90 |
208 | 杨惠岚 |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90 |
209 | 陈淸鸿 |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 海口市 | 90 |
210 | 李倩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行临高县支行 | 临高县 | 90 |
211 | 邓昌昀 | 无 | 儋州市 | 90 |
212 | 李素霞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0 |
213 | 陈华洁 |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0 |
214 | 林香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0 |
215 | 邹雪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0 |
216 | 秋月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 三亚市 | 90 |
217 | 庄柏佳 | 海南群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90 |
218 | 柯亚育 | 海南翔得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0 |
219 | 郑美云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90 |
220 | 文华珊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90 |
221 | 易江梅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0 |
222 | 邢定端 |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90 |
223 | 林薇羚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90 |
224 | 胡舒媛 |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0 |
225 | 曾梦芳 |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90 |
226 | 曾梦芳 |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90 |
227 | 刘远智 | 白沙黎族自治县金波乡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90 |
228 | 符海燕 | 海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0 |
229 | 符海燕 | 海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0 |
230 | 符海燕 | 海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0 |
231 | 符海燕 | 海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0 |
232 | 符海燕 | 海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0 |
233 | 讲话稿 | 永仁县宜就镇财政所 | 海口市 | 90 |
234 | 张秋梅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0 |
235 | 王涛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0 |
236 | 符洋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0 |
237 | 陈凌云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0 |
238 | 李阳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0 |
239 | 陈伟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0 |
240 | 陈丽芬 | 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0 |
241 | 陈明金 | 海南鹏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90 |
242 | 谭玉蕾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90 |
243 | 谢雪红 | 海南省文昌市 | 文昌市 | 90 |
244 | 李春瑜 | 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90 |
245 | 刘媛媛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0 |
246 | 周丽珍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90 |
247 | 陈明星 |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 文昌市 | 90 |
248 | 李文龙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0 |
249 | 李文龙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 分所 | 海口市 | 90 |
250 | 王金辉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90 |
251 | 周婷 |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 东方市 | 90 |
252 | 唐世栋 |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 海口市 | 90 |
253 | 周忠雄 | 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黄流财政所 | 乐东黎族自治县 | 90 |
254 | 林秀霞 |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 儋州市 | 90 |
255 | 吴秀丽 |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 儋州市 | 90 |
256 | 李宁慧 | 海南大学 | 海口市 | 90 |
257 | 李婵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海口市 | 90 |
258 | 梁伟娴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 三亚市 | 88 |
259 | 刘芳男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8 |
260 | 林元华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8 |
261 | 范静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8 |
262 | 陈翔宇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8 |
263 | 陈垂旺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8 |
264 | 石苗苗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8 |
265 | 陈强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三亚市 | 88 |
266 | 王连花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8 |
267 | 徐乃增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8 |
268 | 李立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88 |
269 | 李新宇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海口市 | 88 |
270 | 兰桥 | 海南惟信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8 |
271 | 黄春燕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8 |
272 | 檀瑞斌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8 |
273 | 李波娟 | 海南大学 | 海口市 | 88 |
274 | 杨晟楠 |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8 |
275 | 于宁 |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88 |
276 | 张华英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88 |
277 | 王晓秀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88 |
278 | 曹兰花 | 海南省财政学会 | 海口市 | 88 |
279 | 蒋智 |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88 |
280 | 廖世远 | 海南昌兴会计师事务所 | 文昌市 | 88 |
281 | 袁雨婵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8 |
282 | 韩亘衍 | 海南昌兴会计师事务所 | 文昌市 | 88 |
283 | 史奥涵 | 海南省财政学会 | 海口市 | 88 |
284 | 王璐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8 |
285 | 李秀颖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8 |
286 | 吴玉琼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8 |
287 | 林丹丹 | 海南省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 | 文昌市 | 88 |
288 | 代秀金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88 |
289 | 房三丽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8 |
290 | 陈锋 | 海南省白沙县打安镇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88 |
291 | 叶开武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88 |
292 | 邢飞影 | 海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8 |
293 | 刘凯龙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88 |
294 | 黄平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88 |
295 | 王军平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青松乡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88 |
296 | 张小夏 | 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8 |
297 | 赵立刚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8 |
298 | 杨子 |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 海口市 | 88 |
299 | 李欢 | 海南省财政 | 海口市 | 88 |
300 | 郭玉花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88 |
301 | 张红霞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88 |
302 | 钟秋虹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88 |
303 | 王欣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8 |
304 | 黄俊植 | 海南兴业富华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8 |
305 | 张国君 | 海南亿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88 |
306 | 李梦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8 |
307 | 史振奋 | 海南宏鑫会计师事务所 | 三亚市 | 88 |
308 | 刘苏香 | 中泰瑞会计事务所 | 三亚市 | 88 |
309 | 郭楚虹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88 |
310 | 叶婷婷 |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 儋州市 | 88 |
311 | 王力 |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 海口市 | 88 |
312 | 蔡桂荣 | 海南省琼中县财政局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88 |
313 | 文春娜 |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 东方市 | 88 |
314 | 林传程 |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 儋州市 | 88 |
315 | 吴虹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88 |
316 | 刘海宁 |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6 |
317 | 涂龙飞 |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6 |
318 | 彭忠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6 |
319 | 许益直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6 |
320 | 崔芸英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6 |
321 | 庄少玲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86 |
322 | 蔡晓瑜 | 无 | 海口市 | 86 |
323 | 陈茹意 |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86 |
324 | 庄晓萍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6 |
325 | 李维 | 海南惟信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6 |
326 | 刘丽娜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6 |
327 | 陈开彬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6 |
328 | 冯乃秀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6 |
329 | 聂婷 | 中兴财 | 海口市 | 86 |
330 | 海叶 | 中兴财 | 海口市 | 86 |
331 | 谢晓东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6 |
332 | 饶雪青 |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6 |
333 | 王瑞珠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86 |
334 | 徐金菊 | 海南省新成监狱 | 海口市 | 86 |
335 | 吴淑媛 | 海南省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 | 文昌市 | 86 |
336 | 林立 | 海口市龙华区艾玛雅皮具店 | 海口市 | 86 |
337 | 吴萍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崖城财政所 | 三亚市 | 86 |
338 | 郭腾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6 |
339 | 谢伟燕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86 |
340 | 林华旺 | 海南省荣德诚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6 |
341 | 伍晓玲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海口市 | 86 |
342 | 陈婷婷 | 海南华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86 |
343 | 符春暖 |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6 |
344 | 潘蕾 | 万宁市财政局 | 万宁市 | 86 |
345 | 麦璞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6 |
346 | 许国晟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6 |
347 | 苏春蕾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6 |
348 | 罗雪婷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6 |
349 | 廖克 | 海南海迪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6 |
350 | 王英姑 | 海南翔得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6 |
351 | 张小缘 | 海口佳衡信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6 |
352 | 汪兰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6 |
353 | 苏珵珣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6 |
354 | 蒙时达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86 |
355 | 刘仁贵 | 海南财政厅 | 海口市 | 86 |
356 | 吴强 | 海南华联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6 |
357 | 戴云 |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 东方市 | 86 |
358 | 洪绵旭 | 吉林大学 | 海口市 | 86 |
359 | 徐训发 | 海南省定安县财政局 | 定安县 | 86 |
360 | 吴勇 |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财政局 | 海口市 | 86 |
361 | 李鸿宴 | 海口经济学院 | 海口市 | 86 |
362 | 林婷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4 |
363 | 杨菲菲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4 |
364 | 崔开翔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84 |
365 | 章虹 |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84 |
366 | 陈亚惠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4 |
367 | 林志清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4 |
368 | 洪倩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4 |
369 | 叶福兴 | 海南大学 | 海口市 | 84 |
370 | 林生儒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4 |
371 | 云鹏 | 三亚宏鑫会计师事务所 | 三亚市 | 84 |
372 | 何步严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84 |
373 | 伍思顺 | 海南昌兴会计师事务所 | 文昌市 | 84 |
374 | 肖建华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4 |
375 | 刘雅娟 | 无 | 海口市 | 84 |
376 | 韦时文 | 文昌市锦山财政所 | 文昌市 | 84 |
377 | 何瑞光 |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84 |
378 | 罗子鏖 |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84 |
379 | 翁应生 | 海南群安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4 |
380 | 吴小芳 | 海南省兴平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4 |
381 | 谭青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4 |
382 | 谢菲 | 海南鹏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84 |
383 | 陈甲 | 琼海 | 琼海市 | 84 |
384 | 李鑫 | 海南海迪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4 |
385 | 江玉姮 | 海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4 |
386 | 李喆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4 |
387 | 刘小贤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4 |
388 | 邓妍瑜 | 海南省 | 海口市 | 84 |
389 | 聂佩琦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4 |
390 | 王欣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4 |
391 | 何勇娇 |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 东方市 | 84 |
392 | 颜令喜 | 海南大学儋州校区 | 儋州市 | 84 |
393 | 张煜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2 |
394 | 黄良芳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2 |
395 | 刘晓晨 | 海南翔得会计师 | 海口市 | 82 |
396 | 王庆瑞 | 海南惟信会计师事物所 | 海口市 | 82 |
397 | 王凤云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2 |
398 | 陈海佳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2 |
399 | 吴美玲 | 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2 |
400 | 冯小建 | 个人 | 三亚市 | 82 |
401 | 颜香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82 |
402 | 潘孝鑫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 三亚市 | 82 |
403 | 王蓓 | 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2 |
404 | 郭道芹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2 |
405 | 杜传利 | 海南省财政学会 | 海口市 | 82 |
406 | 吴小妹 |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82 |
407 | 罗林琳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天涯财政所 | 三亚市 | 82 |
408 | 聂飞飞 |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2 |
409 | 罗晓迪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2 |
410 | 吴嘉 | 海南和润德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2 |
411 | 杨路遥 |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82 |
412 | 林方若 |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2 |
413 | 张家绮 |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2 |
414 | 王文涛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2 |
415 | 叶荣鑫 | 三亚中泰瑞会计师事务所 | 三亚市 | 82 |
416 | 祝阳旭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2 |
417 | 李汪萍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 三亚市 | 82 |
418 | 李翔 | 万宁市财政局 | 万宁市 | 82 |
419 | 肖峰 | 海南亿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82 |
420 | 龙冰雪 | 海口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海口市 | 82 |
421 | 欧阳志元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 三亚市 | 82 |
422 | 廖永辉 |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 三亚市 | 80 |
423 | 庞玉芳 | 三亚中泰瑞会计师事务所 | 三亚市 | 80 |
424 | 梁惠惠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80 |
425 | 吴培烨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0 |
426 | 梁昌伟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0 |
427 | 陈开雯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0 |
428 | 吴爱民 |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海口市 | 80 |
429 | 饶雪青 |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0 |
430 | 孙百慧 | 三亚市个人 | 三亚市 | 80 |
431 | 吴素梗 | 无 | 儋州市 | 80 |
432 | 张春艳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口市 | 80 |
433 | 陈咪 | 海南嘉德信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0 |
434 | 雷志勇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金波乡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80 |
435 | 王绥权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金波乡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80 |
436 | 周蕾 | 元门乡财政所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80 |
437 | 廖树肃 | 三亚市海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三亚市 | 80 |
438 | 蒋永川 | 海南省注协 | 海口市 | 80 |
439 | 张鹏生 | 海南海迪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0 |
440 | 施丹敏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80 |
441 | 陈丹 | 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 | 海口市 | 80 |
442 | 詹达翔 |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 文昌市 | 80 |
443 | 徐锋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0 |
444 | 王莉莉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 海口市 | 80 |
445 | 邢贞玉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海口市 | 80 |
446 | 毕东野 | 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 海口市 | 80 |
447 | 张新查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会计管理中心 | 儋州市 | 80 |
448 | 吴奇海 | 海南省儋州市交通管理总站 | 儋州市 | 80 |
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5号,以下简称“琼府55号文”)精神,规范我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据琼府55号文规定,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支持本省辖区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受理并按照规定用途审核各机构上报申请专项资金的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注册的上市公司和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交易市场等各类资本要素交易机构及其他证券类机构,以及在海南注册的,为省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本办法中重点后备上市企业是指我省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中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
本办法中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分为奖励和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 对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进行融资的企业及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在融资资金到位后,且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给予奖励或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中小微企业,按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的15%给予贴息,贴息按企业每年实际发生利息计算,每年补贴上限为30万元,直至债券发行期结束为止。
第八条 对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且被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对证券期货机构的奖励和补贴。
(一)对本行业内每年度上缴地方税金总额排名前三名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二)为海南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上市1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为海南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证券期货类机构增资扩股的,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证券期货类机构获得增资扩股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六)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七)对在海南新设立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新设(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其法人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第十条 对中介机构的奖励。
(一)为海南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奖励10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4万元;
(二)为海南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主办券商奖励1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奖励4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2万元;
(三)为海南企业完成股改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推荐机构8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奖励3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1万元;
(四)为海南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奖励8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对经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正常运营半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注册资本已到位,且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募集资金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经监管部门备案的新设立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各市县可参照该奖励标准,对辖区内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各市县可参照该奖励标准,对辖区内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监管部门备案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免费分享海南省后备上市企业数据库信息,省内优秀后备上市企业优先推荐给在海南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对投资的本省企业,优先列入本省后备上市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六条 上述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标准,可依据地方财政和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在以后年度适当调整。
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励或补贴的,将追加或在下一年度补足。
第三章 申报与拨付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金融办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请要求等);
(二)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 申报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在境内上市的,提交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在境外上市的,提交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证明企业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其公章);
(3)上市融资资金到位的有关财务凭证;
(4)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融资资金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鉴证报告。
2. 申请再融资奖励、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费用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2)募集资金到位的财务凭证;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鉴证报告。
3. 申请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补贴的中小微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资金到位的财务凭证;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鉴证报告。
4. 申请重组ST公司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核准文件;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且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鉴证报告。
5. 申请纳税奖励的证券期货机构应提交有关纳税证明。
6. 为海南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充当保荐人的证券机构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被保荐企业融资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3)保荐协议。
7. 申请增资扩股奖励的证券期货机构应提交已完成增资扩股的有关工商登记证明。
8. 申请奖励的新设立证券期货分支机构应提交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营业部开业准备验收合格通知。
9. 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的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的付款凭证及房屋产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及租房交款发票。
10. 申请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审计业务约定书;
(2)中国证监会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核准文件;
(3)招股、配股说明书或发行章程;
(4)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11. 申请奖励和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金额的有关证明;
(2)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3)购房的付款凭证及房屋产权证;
(4)房屋租赁合同及租房交款发票。
12. 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应提交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13.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的企业应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批准文件。
14. 申请在省内和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应提交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批准文件。
(六)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须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九条 省金融办根据受理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组织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金融办的审核结果和意见进行复核,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拨付至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未按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报送相关财务、监管报表的,取消当年申报奖励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滚存留用。
第二十二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按不高于3%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海南证监局等管理部门的后备上市企业培育、引进机构、奖项评审、信息发布、监督检查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对隐瞒、假造材料获取专项资金的,除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外,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616号)同时废止。
2013年度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情况汇总表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受奖励(补贴)单位名称 | 奖励(补贴)事项 | 奖励(补贴)金额 |
1 |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公司债券 | 100 |
2 |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定向增发 | 100 |
3 |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中期票据 | 140 |
定向增发 | 100 | ||
4 | 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 发行企业债 | 170 |
5 | 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 | 发行企业债 | 200 |
6 |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公司债 | 200 |
7 | 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中期票据 | 100 |
8 | 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短期融资券 | 200 |
9 | 海航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海航 | 发行企业债 | 200 |
10 |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 100 |
11 | 中信建投证券海口海府大道营业部 | 纳税奖励 | 20 |
12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奖励 | 40 |
租房补贴 | 22.71 | ||
新三板主办券商奖励 | 20 | ||
13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人 | 10 |
14 | 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 增资扩股奖励 |
|
15 |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 增资扩股奖励 | 40 |
16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榆亚路证券营业部 | 新设证券机构奖励 | 40 |
租房补贴 | 20 | ||
17 | 国盛证券海口五指山路证券营业部 | 租房补贴 | 2 |
18 |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海口营业部 | 租房补贴 | 6 |
19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亚解放四路证券营业部 | 租房补贴 | 4.13 |
2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兴大道证券营业部 | 租房补贴 | 12 |
21 | 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 租房补贴 | 7.62 |
22 |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 租房补贴 | 7.43 |
23 | 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运营费用补贴 | 9.9 |
24 | 海南中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 新三板挂牌奖励 | 100 |
25 | 琼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新三板挂牌奖励 | 60 |
26 | 海南主健医学股份有限公司 | 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 | 60 |
27 | 海南八百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 | 15 |
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农民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海南省户籍的个体农民(含林业职工、农垦林业职工和特别困难职工)和依托海南本地农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设立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民小额贷款工作,其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海南省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贴息资金”)。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统一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户或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节余滚存使用。
第四条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扶贫贷款贴息、农民和林业职工个体营造林小额贷款贴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贴息对象分别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中的贫困户、个体营造林农民和林业职工、农村妇女。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海南省地方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列入预算并按一定比例据实分摊。省与海口、三亚、洋浦的分摊比例为4:6;省与其他市县分摊比例为6:4。
第六条 设立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的主要目的是:加大对农民小额贷款的贴息力度,配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创造条件争取更多中央财政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民小额信贷投放。
第七条 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用途如下: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垫付相应贴息资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到位后再作相应冲抵。
(二)对因中央财政贴息额度不足等原因造成不能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农民给予农民小额贷款贴息。
(三)对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创业项目符合海南农业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农民小额贷款贴息。
(四)对获得中央财政贴息,但贴息标准低于地方财政贴息标准的农民给予贴息率补差。
(五)对发放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准备金补偿。
(六)对发放农民小额贷款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等。
第八条 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的贴息对象为:除贫困户、个体营造林农户(含林业职工)外,还包括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二胎纯女户、农垦林业职工和特别困难职工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地方财政贴息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补偿对象为: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补偿标准为:每户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地方财政已支付风险准备金的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担保基金不再提供贷款担保。
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发放农民小额贷款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地方财政贴息标准为:
(一)农户: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贴息率为5%,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借款人可依程序申请获得一定额度的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手续。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要简便易行,贴近农村,方便农民,并能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各市县财政和相关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应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上报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主动为农民小额贷款借款人申报财政贴息,并对所提供的借款人资料、贷款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及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及经办金融机构每年应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4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分配表 | ||
|
| 单位:万元 |
序号 | 收款单位名称 | 金额 |
| 合计 | 5380 |
1 | 海口市财政局 | 164 |
2 | 三亚市财政局 | 262 |
3 | 儋州市财政局 | 453 |
4 | 琼海市财政局 | 380 |
5 | 文昌市财政局 | 700 |
6 | 万宁市财政局 | 498 |
7 | 东方市财政局 | 1018 |
8 | 五指山市财政局 | 60 |
9 | 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 306 |
10 | 澄迈县财政局 | 303 |
11 | 临高县财政局 | 255 |
12 | 定安县财政局 | 355 |
13 | 屯昌县财政局 | 100 |
14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 134 |
15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 172 |
16 | 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 150 |
17 | 海南省财政厅 | 15 |
18 | 海南省政府办 | 35 |
19 | 海南省扶贫办 | 10 |
20 | 海南省妇联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