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第三批)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定期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地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保障专项资金决策科学、安排公平、运行安全、使用高效。此前已先后在本报上公开了两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内容,此次将公开第三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及资金管理办法,涉及生态、文化等领域。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联系省财政厅纪检组(6853165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南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省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督促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海南省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文化重点工程及项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在海南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获得省部委以上表彰的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六)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为省文化办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具体要求按《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实时、滚动管理,对需要纳入项目库的当年和以后年度项目,可随时申报,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都需要纳入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附上《项目逻辑模型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预算安排、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不同的申请人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4.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6.省文化办、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省直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办、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三)市县申报单位,由各市县文化办组织申报,并商市县财政局审核后,以市县财政局文号上报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评审审核和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省文化办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时间和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四)组织召开文化办主任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于9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应不低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80%,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剩余的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另行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一)对省文化办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初步预算和建议,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收支的整体情况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审。
(二)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省财政厅、省文化办要加强协调沟通,使专项资金的项目初步预算的调整,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规定和时间要求。
(三)经过核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二)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分配。
(三)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保险费用、项目补助的,计入经营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属于补充国家资本金的,计入实有资本,归代表国家(省、市县)的出资人享有;属于绩效奖励的,计入当期直接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办、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天保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非从事天保工程工作人员费用不属于天保资金开支范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天保资金(除职工培训费外)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于每年8月下达下年度资金计划额度,各实施单位根据计划额度及开展下年度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方案,于9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审核。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预算将天保资金列入省林业局下年度部门预算,待年度预算批复后,及时批复预算方案,并分批及时拨付天保资金。预算编制按照《海南省天保资金预算编制指南》的具体要求执行。职工培训费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五条 实施单位可以按照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在省级安排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和职工分流安置费等项目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收支预算。中央财政安排的天保资金,原则上不调整。
第六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等。
第七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的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度内天保资金的执行及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省财政厅批准。
实施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林业局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天保工程的实施情况、上年度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拟采取的措施等。省林业局将实施单位天保资金总结报告汇总后形成总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森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实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支付给管护人员的承包费纳入森林管护人员经费。
人员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聘用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实行森林资源承包管护的承包费用等。
公用支出包括:森林管护必须的检查验收、宣传培训、会议等相关支出;天然林补植、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天然林资源监测及系统建设维护,森林防火,护林监测站点及了望塔建设维护,天然林划界立碑,林区道路建设维护,森林案件预防与查处,巡护简易交通工具及劳保用品,监测防火设备等。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缺口的补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失业保险补助费、工伤保险补助费、生育保险补助费等,以及历史原因形成的社会保险补助费欠缴。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缺口和应支付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补助支出。失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工伤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生育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生育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公安经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支出补助。
公安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及派出所的经费支出。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中小学校的经费支出。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的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职工分流安置费是指专项用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补助。
第十二条 职工培训费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区富余职工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
第十三条 人员支出、公用支出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核算操作规程》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必须按照以上支出范围及内容编制及执行年度天保资金预算,凡执行中不按预算项目执行且未经调整批复的,相应调减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十五条 天保资金存在历年结余资金及当年结余资金的(指在实施单位账户中的结余资金),将结余资金列入下年度填报资金预算,属于净结余资金的按照公用支出内容编制具体项目预算,属于上年未执行完毕的结余资金,按照上年用途编入预算继续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现行国有资产购置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天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2009年4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