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解读《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解读《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
用“先行先试”服务“双修”“双城”
■本报记者 陈蔚林 实习生 陈卓斌
在日前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被评价为“带着时代的使命而诞生”的《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审议。
作为全国最早的关于山体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之一,制定《条例》既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也罕有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难度较大。为提高法规质量,确保条例顺利通过批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条例的审查修改工作,将条例草案及时印送省林业厅、国土厅、环保厅、水务厅等相关厅局征求意见,并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审查。
在充分吸纳省直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从合法性、可操作性以及法规的制度设计、条文表述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均被三亚市人大常委会采纳。
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的悉心指导和帮助下,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后,决定于11月1日公布施行。
《条例》有哪些亮点,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苏东波为海南日报读者作出了详细解读。
首先,《条例》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地规定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对违法从事开发房地产、挖土采矿等破坏山体的行为进行处罚。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三亚市平地的土地资源已经十分有限,山上的土地往往为房地产开发商所觊觎。在三亚,山体已经遭受到房地产开发行为一定程度的破坏。《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等条款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并设置了严厉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时至今日,上位法并没有明确在一定的山体坡度禁止某些建筑建设行为,但是三亚市敢于“先行先试”,利用地方立法权的重要“创设”权做出了上述规定,势必对三亚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承继我省“多规合一”布局
为了增强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对一级重点保护目录山体的25坡度及其相应延长线80米至90米的山体区域、二级保护目录山体本体区及其延长线30米的山脚区,以量化的方式进行保护。
以量化的方式进行保护,是承继了当前我省的“多规合一”的布局、也同已经实施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相吻合。这不但体现了严格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为行政执法带来了便利。《条例》第十条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记者还了解到,在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多数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了对当今在部分水源周边山体上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并对之使用农药将导致水源污染的担忧,纷纷表示应当通过立法加以杜绝。
对此,《条例》第十九条做出相应的规定: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25度以上坡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重要交通干道沿线、重要景区等视觉敏感区内的芒果树等经济林木,应当优先纳入退果还林计划。从另一个角度说,《条例》实行了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允许在山体周边水源保护地区种植芒果树等经济作物。
既堵又疏确保实施到位
但为了平衡对环境的保护与发展问题、保障种植户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七条规定:实行山体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单位和个人因遵守山体保护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条例》还回答了群众关心的问题:对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已有建设项目、矿山、采石场等怎么清理?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具备审批手续的,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布;具备审批手续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应当协商迁出或者拆除;尚未开发但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不具备审批手续的,不予登记造册,不予补办手续,应当限期迁出、拆除或者关停,对山体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责令修复。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根治“顽疾”,建立预防性的生态损害责任和修复治理责任,《条例》还明确了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如采矿权人),及其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义务;建立诚信档案和供社会公开查询制度。
(本报海口10月2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