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院长谈黄家光案:人权司法保障失误的深刻教训

17.12.2014  16:18

      原标题:学习贯彻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专家解读⑤

      省高院院长董治良解读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保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海南如何回应群众期盼?省委六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

      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表示,海南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正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意见》的部署和要求

      具有针对性

      “司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实施行为,把法律条文活化,在全社会形成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我们虽然有了良法,但执法、司法水平却参差不齐,甚至个别还出现腐败行为,对法律造成亵渎,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董治良说,也基于此,在深刻理解和把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基础上,《意见》第五章节重点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董治良说,《意见》要求,除了按照中央部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外,海南还要围绕建立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方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

      在董治良看来,这些部署和要求非常具有针对性。如《意见》提出,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机构和人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克服司法地方化。而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要求,则是为了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去除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倾向。

      以审判为中心

      回归司法规律

      《意见》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董治良解释说,这段论述正是要借助庭审制度的重构去实现“防冤纠错”的功能。所谓“以审判为中心”,直指恢复法治建设初期的“以侦查为中心”,而“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则意在防止侦查环节的“破案”和起诉环节的指控成为“决定性”环节。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刑事司法是一条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流水作业线。也有学者曾用‘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来形容三家的不同分工。如果‘做饭’和‘端饭’的太过强势,就难以落实宪法和刑诉法规定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意见》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实则是回归到司法规律,回归到法律规定,将来司法权威得以真正树立,很可能就来自这句话。”董治良说。

      针对《意见》提出的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董治良坦言,这是结合我省目前司法现状提出的有效措施。“在一些行政诉讼中,即使行政部门败诉,但他们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也往往很为难。而《意见》却能解决这一问题,如对以市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就规定了由中级法院受理,要求尊重和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从制度上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司法人员

      要坚持司法原则

      董治良说,《意见》还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如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等。

      “黄家光案恰恰就是违背上述这些原则而出现的错案,给了我们深刻教训,司法人员一定要准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对每一个案子都坚持疑罪从无、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的司法原则,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就自然树立了。”董治良说,“一个法官把一万个案子办好了,但只要有一个案子判错了,就会对多年积累的司法权威造成重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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