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行政调解办法》施行 明确行政调解应30日内调解终结
记者从海口市政府获悉,《海口市行政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了行政调解机关和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工作保障和监督等内容。
《办法》的制定出台,有利于优化海口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办法》明确了行政调解范围具体包括:一是民事纠纷,即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二是行政争议,即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行政调解机关由谁来负责组织调解?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行政调解机关,一是民事纠纷的调解,由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调解机关。二是行政争议的调解,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行政调解机关:涉及人民政府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涉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涉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涉及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作部门负责调解;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争议,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负责调解。
《办法》同时明确,行政调解机关为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具体组织调解。
调解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 防止久调不决
在行政调解程序方面,《办法》对行政调解程序实行灵活、机动的规范,主要涉及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期限、终止情形等内容。
主要程序说明如下:
1.行政调解的申请。行政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经当事人同意由行政机关主动组织调解。
2.行政调解的受理。行政调解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本部门行政调解受理条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于行政调解3个工作日前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等事项告知当事人。
3.行政调解的期限。为了防止久调不决的情况发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调解机关调解纠纷或者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政调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行政调解的终止。《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具备六种情形的,行政调解终止。
行政调解终止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者记录在案。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经司法确认的行政调解协议未全部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行政调解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