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商调解帮助消费者 要回19万元购房诚意金
3.15特稿:以包装物破损为托词 商家拒不履行三包责任
中新网海南3月14日电(陈术颖)文昌一通讯产品专营店以包装物破损为托词,拒不履行三包责任,工商人员现场调解,责成商家履行“三包”义务。
【案情回顾】文昌的陈先生来电投诉其2015年5月25日在文昌市东风路的某通讯产品专营店购买了一台售价为9280元的手机,仅过第八天,就出现卡机,屏幕黑屏故障,要求退货遭商家以外包装盒破损为由拒绝,无奈,遂向工商12315求助。
【调解结果】经文昌市工商局沿江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责成商家履行“三包”义务,为消费者更换了同款价值9280元的手机。
【12315点评】本案中,陈先生购买了8天的手机出现卡机、黑屏的性能故障,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对于退货要求提供完好包装盒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退货换货只要符合“三包”规定的,商家就不得因为包装盒破损而拒绝承担“三包”义务。即使商家内部有相关规定,甚至采用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了消费者,但依然不能成为消费者换货退货的障碍,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2315提醒】大多数消费者购物后都不会完好无损地保留商品的外包装有的甚至还会将外包装盒扔掉,外包装破损或没有外包装在商家眼里成为拒绝退换货的最好借口。我国法律法规并没规定消费者退货必须提供包装,也没有规定商品没有外包装就不允许退换货,如果遭遇““无包装不退货”或“退换商品必须外观无人为损坏,附件及包装完好无损、齐全”等“霸王”规定,消费者可拔打12315电话投诉。(完)
3.15特稿: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 12315帮忙要回19万元购房诚意金
中新网海南3月14日电(陈术颖)河北杜女士在琼中购房,交了19万元购房诚意金后,合同条款却无法与商家达成一致,经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调解处理中心和琼中县工商局乌石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全额退还。
【案情回顾】2015年年初,杜女士及其家人从河北来海南旅游时被海南优美的自然风光吸引,在海口海甸某房产开发公司的推介下决定在海南的琼中县购房养老。2015年1月21日支付了1万元购房诚意金后当场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2月26日来海南度假时再次支付了18万元诚意金。3月30日欲签合同时发现双方就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当场拒签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房款遭拒。无奈,遂拨打12315电话投诉。
【调解结果】经海南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调解处理中心和琼中县工商局乌石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全额退还19万元购房诚意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12315点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其目的是约定买卖双方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即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3月30日,双方就签署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商谈时,对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因双方未能就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其二,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2315提醒】消费者在商品房等大宗消费中千万不要盲目交诚意金,一定要签订诚意书,并对要求对诚意金退还的条款等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完)
3.15特稿: 商家应谨慎对待未成年人消费 不该卖时别卖
中新网海南3月14日电(陈术颖)一未满10岁的小孩到某电信器材店购买了3000元的手机,家长发现后,认为该店存在侵犯其知情权和诱骗小孩消费的行为,经海口市工商局中山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退款。
【案情回顾】陈先生来电反映其未满10岁的小孩,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位于海口市府城文庄路的某电信器材店购买了3000元的手机,陈先生发现后,认为该店存在侵犯其知情权和诱骗小孩消费的行为,要求退款遭拒,请求工商部门协助调解。
【调解结果】经海口市工商局中山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同意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12315点评】《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问题的焦点在,该名未满10岁孩童是否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是否是合格的合同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只有经监护人确认后,该合同才有效。
本案中,因孩童的监护人未对孩童订立合同的效力予以追认,因此,商家在明知小陈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还接受其3000元的消费,必须返还。
【12315提醒】假期即将来临,除了烟酒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兜售的商品,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消费纠纷的发生,家长要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青少年盲目购物,同时经营者也要恪守商业道德,谨慎对待未成年人消费行为,销售时最好询问其年龄和身份,以避免退货或纠纷的发生。(完)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