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工作的通知

10.06.2014  14:13

琼建质〔2014〕9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省建筑机械协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新制造的起重机械不再监督检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275号)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不再需要提交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不需要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提交“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及拆卸过程中的监管,共同维护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