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10.06.2015  18:48

  QSF-2011-210013

琼人社发【2011】290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3号公告)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受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一、用工所在地在海口市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由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受理、调查、处理调整为由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调查、处理。

二、此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