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男子谎称表弟是局长诈骗57140元获刑三年

15.01.2015  19:37

  中新网海南频道1月15日电(胡坤坤)2011年3月左右,岑建彬(男,1963年出生,海南省五指山市人)在海口市买槟榔认识被害人杨基、黄晓珊夫妇。其得知二被害人想申办报刊亭经营,便谎称表弟是海口市工商局局长,可以帮忙办理。随后,岑建彬以申办报刊亭需要建造费、规划费等虚假事实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杨基、黄晓珊夫妇共计人民币57140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岑建彬让其母亲归还二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2月3日,岑建彬在广西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岑建彬已退还二被害人人民币4714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岑建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1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岑建彬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骗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岑建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岑建彬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称,其母亲代为归还二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该10000元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家有年事已高的老父母,其本人身体又不好,请求二审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岑建彬及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向法庭出示新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海口中院认为,岑建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5714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对上诉人岑建彬提出其于2012年10月,让其母亲代为归还二被害人的1000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岑建彬多次诈骗被害人杨基、黄晓珊的钱财,最后一次实施诈骗系2012年8月份,二被害人发现被欺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岑建彬的诈骗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虽然2012年10月,岑建彬让其母亲代为归还二被害人的10000元,但只能视为退赃,不应将该10000元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岑建彬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骗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根据岑建彬多次诈骗他人57140元钱财的事实并考虑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系在法律规定量刑幅度内的起点量刑,量刑并无过重情形,上诉人岑建彬关于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