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女孩被控诈骗海南前副省长 终审判无罪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14天后的12月18日,一位26岁的四川女孩,在海南被宣告无罪。她比黄家光幸运,对让这份判决没有经历太久的等待。近日,记者重新梳理这宗案件。
2013年5月18日,刚刚大学毕业不久的川籍女孩李靖澜经历了人生中难忘的波澜:因涉嫌诈骗一酒厂法人代表1.1万元,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李靖澜不服,提出上诉。
同年9月1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审理上诉人李靖澜犯诈骗罪的审判程序违法,裁定撤销白沙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白沙法院重新审理。
白沙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
李靖澜不服,再次上诉。
2014年12月18日,李靖澜终审获判无罪。
一审判决
诈骗1.1万元获刑两年半
2013年二审开庭前,李靖澜的父母刚刚从四川赶赴海口。“我不相信女儿会去骗人,她连撒谎都会脸红。”李的父亲这样认为。
李靖澜,女,1988年2月9日出生,家住四川成都市青羊区。
李靖澜表示,2012年,她辞职回成都后,一位亲戚无意间查询到她的网上在逃信息,显示“涉案金额1.1万元”。李靖澜得知自己被网上通缉。在家人的陪同下,2012年4月27日,李靖澜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营门口派出所说明情况。
同年5月6日,李靖澜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李靖澜被取保候审。
2013年5月13日,李靖澜因本案再次被刑拘,同月16日,其被执行逮捕。一天后,也就是2013年5月17日,白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5月18日,白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靖澜被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发回重审
女子被判刑两年再上诉
同年9月1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审理上诉人李靖澜犯诈骗罪的审判程序违法,裁定撤销白沙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白沙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判决
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白沙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
白沙法院(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2010年8月29日,于某平和其助理被告人李靖澜前往海南省白沙县七坊镇海南椰某香酒业有限公司找孟某平。在七坊镇用餐后,李靖澜与于某平返回海口。过后,孟某平与李靖澜、于某平电话联系,洽谈有关海南椰某香酒业公司与金某高粱酒厂的合作事宜。孟曾经三次把自己酒厂的酒交由李靖澜、于某平通过他人关系代销。
2010年11月25日,在山东省邹平黛溪山庄,孟某平继续洽谈有关酒业合作事宜。李靖澜谎称自己是某机构负责人副主席,并提供“叶玛”的名片。为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该机构,并交纳1万多元手续费。
孟为提高酒厂效益,2011年3月7日,孟在海口向李提供的姓名地址汇款1.1万元。 李取款后,一直未帮孟办理酒厂合作事宜,也未办理加入有关机构的手续。
孟某平向于某平了解后发现,李靖澜已经离开海南,无法联系,他随后报案。
孟某向白沙警方报案称,李靖澜以交纳“入会费”为由,诈骗他1.1万元。
白沙法院认为,李靖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李靖澜主动到案,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具备自首条件。
2013年12月19日,白沙法院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李靖澜不服,再次上诉。
终审判决
无罪 女大学毕业生获自由
经海南二中院查明,2010年8月29日,李靖澜与于某平、黄某雄、宗某俊从海口前往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看望海南椰某香酒业公司法人代表孟某平。双方在白沙相聚后,往七坊镇五湖饭店用餐。饭后,李靖澜与于某平返回海口。
2010年11月25日,孟某平与妻子李某芬前往山东济南,找于某平和李靖澜。对方等人在山东邹平黛庄接待了孟某平夫妇。2011年3月7日,孟某平根据李靖澜提供的姓名、地址(姓名:李靖澜,地址:济南市经七路某号) ,在海口市邮政储蓄银行汇款11000元。同年3月16日,李靖澜在济南领取该款。
2011年4月7日,孟某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靖澜诈骗其11000元。公安机关2012年4月19日立案侦查,并在网上追逃李靖澜。得知网上追逃后,2012年4月27日,李靖澜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营门口派出所说明情况。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该院审查查明的有关事实,综合全案的证据,本案尚存在诸多的矛盾和疑点,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海南二中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控方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提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原判认定李靖澜有罪的证据,主要依据被害人孟某平的陈述和其妻子的证言,而其妻子李某芬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其二人的陈述与证言不仅本身矛盾,相互之间也不一致,又与被告人供述矛盾,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尚不足以证明李靖澜犯诈骗罪。故原判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证据不足。
该院认为,原判认定“2010年8月29日后,孟某平与李靖澜、于某平通过电话互相联系,互相之间洽谈海南椰花香酒业有限公司与台湾金门高粱酒厂之间的合作事宜”的事实不成立。
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诈骗罪本质特征。本案中,证明李靖澜对孟某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证据明显不足。
另外,本案中,证明李靖澜非法占有孟某某款项1.1万元的证据不足。虽然李靖澜受到孟某平寄来的1.1万元,但不排除该款是孟某某作为给于某平和张某某办驾驶证的费用而寄给李靖澜的可能性,且该款是否已由李靖澜交给了于某某的妻子亦难以确认。因此,对于该款的性质及去向,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难以得出唯一结论。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白沙法院认定李靖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该院遂做出终审判决,撤销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李靖澜无罪。
据了解,12月18日,此案由海南二中院终审宣判后,家属方面据称当天接到了判决文书。
19日记者获悉,当事人李靖澜已和家人返回四川,准备开启新生活。有知情者称,这位川妹子需要先作休整,调节情绪,将开始找份工作。
女孩重获自由,家属喜极而泣。但是,当多家媒体试图走近这位重获自由的女孩时,她和家人却表示不想多说。
辩护律师
疑罪从无
李靖澜的辩护律师、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向琦曾在庭审中提出,根据警方最新获取的相关证言显示,李靖澜在本案中,没有作案时间和空间,因此检方的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辩护称,据警方对2010年8月29日当天在场证人黄某雄(送李靖澜一行至白沙的司机)和卢某群(椰花香酒业生产厂长)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李靖澜当日到白沙县后,没有进酒厂,大家直接到白沙县七坊镇上的一个酒家吃晚饭后,就直接回海口了。根据孟某平第五次接受警方询问的陈述,2010年11月25日,他和妻子到达山东黛溪山庄时,“由于时间太晚了,李靖澜就说先回去了。第二天,李靖澜和于振平才一起来到黛溪山庄”。
辩护人认为,既然2010年8月29日李靖澜到白沙县后没有进入孟某平的酒厂,2010年11月25日亦未进入孟某平的房间,那么,检方指控李靖澜分别在两个时间和地点实施的诈骗行为就无法成立。孟某平以其人生阅历、知识水平来说,仅凭一张名片和两张合影,就相信一个小女子是一家机构的负责人,并毫无顾忌地要求加入该机构,不符合常理。而且其向警方提交的3份报案材料及5次接受警方询问的笔录,有多处自相矛盾,同样不符合常理。
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定案罪证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本案被告人被控诈骗,定罪证据存疑,而且目前的证据已能够排除被告人诈骗的事实,应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
李靖澜
庭审
时间轴
2012年
4月
孟某报案
5月6日
李靖澜被刑拘
5月13日
取保候审
2013年
5月13日
再次被刑拘
5月16日
执行逮捕
5月17日
检方提起公诉
5月18日
一审判决
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月
9月12日
终审裁定
发回重审
12月19日
重审判决
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
12月18日
终审判决
无罪
(记者 王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