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文规范程序化交易:明确六类禁止行为

10.10.2015  10:14

  中新社北京10月9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9日晚间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列举了六类禁止的程序化交易。

  所谓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根据《意见稿》,此次被禁止的程序化交易主要包括证券自买自卖、期货自成交、频繁报撤且成交较低、影响收盘价、误导他人交易、制造趋势以影响价格及其他等。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根据日常监管实践的发现,程序化交易有时会出现偏离理性投资可解释的范畴,涉嫌故意加大流动性冲击的程序化交易行为。

  张晓军进一步指出,相关禁止性行为既不同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也不直接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三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还可能转化,责任后果有所不同也可能竞合,从而在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等不同层次构筑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立体防线。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程序化交易还是一个新事物。2005年首批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后,由于套利交易的需要,程序化交易开始出现。在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后,量化策略和期货日内交易策略越来越多,程序化交易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A股前一轮暴跌过程中,证监会7月曾明确表态,程序化交易具有频繁申报等特征,容易产生助涨助跌作用,对当时股市的大幅波动影响明显。此次《意见稿》的出台亦被视为加强监管的标志之一。

  就其他主要监管制度方面,据张晓军介绍,新规拟建立程序化交易申报核查制度。《意见稿》规定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还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意见稿》规定,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张晓军表示,根据不同情况,证券期货交易所将依法采取警示、限制账户交易、提高保证金、限制持仓、强制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证券、期货业协会将建立违规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时间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证监会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其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