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明骗取贷款 海南一医疗器械公司老板获刑十个月
为了筹集经营资金,海南一医疗器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在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伪造证明文件,骗取海口某源公司贷款203173元。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薛某(女,现年46岁,江苏徐州人)系海南某医疗器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初,薛某为了公司筹集经营资金,在未告知股东王某运、陈某伊,未取得股东王某运、陈某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向海口某源公司贷款。
2012年8月29日,薛某伪造了一份海南某医疗器械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七中心医院的《医疗耗材采购合同》和《应收账款确认书》,并以此作为向海口某源公司贷款的质押物。同天,薛某以海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名义与海口某源公司签订一份《小额贷款质押合同》,约定贷款数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主合同履行期限为7个月,即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止。质押物为上述的《医疗耗材采购合同》和《应收账款确认书》。当天,海口某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贷款人民币30万元支付至海南某医疗器械公司。薛某收到货款后,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共向海口某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100137元。
但在2013年3月28日贷款合同到期前无法按期清偿贷款,海口某源公司基于相信薛某提供了质押标的,为了能全数收回贷款,在2013年3月29日又与海南某医疗器械公司续签了一份《小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前一合同未还清的本金即人民币24万元,利息为月息20‰,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10月28日止,海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应于2013年10月27日前将全部借款本金还清。
薛某以海南某医疗器械公司的名义签订第二次贷款合同后,向海口某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为人民币49380元。但直至案发,薛某已无偿还能力,无法清偿海口某源公司的贷款。经查,薛某给海口某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3173元。
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其伪造的证明文件,获得海口某源公司的信任,以欺骗手段取得海口某源公司贷款,给海口某源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203173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