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酒吧设美女陷阱引男性高消费进行诈骗钱财

28.11.2014  09:21

  2012年7月12日,袁某志(已判刑)在海口市海垦路租下圈子咖啡酒吧,预谋让年轻女子约男性被害人到该酒吧进行高消费,进而诈骗被害人钱财。后袁某志陆续找来何某负责酒吧收银,被告人周某新和郑某(另案处理)等人作服务员。袁某志及袁某理、郑某庆(均已判刑)找来黄某沙等3人(均已判刑)和郑某梅等7人(均另案处理)进行培训准备实施诈骗活动。

  何某顺(已判刑)负责在大型交友网站或通过QQ聊天方式寻找男性被害人,利用飞信、短信的形式将被害人联系方式发到黄某沙等人手机上,通过各种名义约被害人见面,将被害人骗至圈子咖啡酒吧喝酒。在点单时,这些女子就会故意点每瓶200多元至2000多元不等的红酒(所有红酒均是由沙城1998干红葡萄酒调制而成,经鉴定,一瓶沙城1998干红葡萄酒价值人民币13元),骗被害人进行消费,进而骗取被害人钱款。

  被告人周某新明知袁某志诈骗团伙系从事酒托诈骗,还应袁某志的要求到其圈子咖啡酒吧从事服务等工作,从2012年7月13日至7月22日,袁某志诈骗团伙共骗取梁育锤等32名被害人至圈子咖啡酒吧高消费,骗取共计人民币71430元。

  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某新在重庆市观音桥金鹏北城电梯口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鞠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周某新身上缴获人民币400元、手机一部;从鞠某身上缴获其购买的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25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新明知袁某志等人是实施诈骗犯罪,还帮助其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14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5克,其行为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新作为参与者在该起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判决被告人周某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新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并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周某新及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梁振文 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