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通知
琼建科函〔2015〕38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增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脱钩和取消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将增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要求,根据我省工程建设总量,适量增加审查机构。
(一)考虑我省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稀缺的实际,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有一项注册人员(如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等)达不到《管理办法》要求,承诺一年后满足要求的,可核发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审查资格。
(二)申请勘察文件审查资格的具有甲级勘察行业设计资格的企业,应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要求。
(三)申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企业,原则应有相关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四)新设立的专门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应完全满足《办法》的要求。
(五)现有审查机构,仍可在我厅核发的审查资格范围内审查,但一年后必须达到《办法》规定的数量要求。
二、审查要求
(一)申报施工图 (勘察文件)
审查资格的企业,要求成立专门从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业务的部门,同时,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业务,应采取回避原则,即不得与所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鼓励审查机构在市县设立办事窗口或分支机构。
(二)规范施工图审查收费
按照《价格法》的要求,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鼓励审查机构开展服务、价格竞争,但不能降低审查标准和质量。
(三)审查机构的改制或脱钩
现有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中“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要求,进行脱钩或改制。
三、申报资料:
(一)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勘察设计单位或审查机构单位营业执照
(三)专门从事施工图(勘察成果)审查部门负责人任命(聘任)文件
(四)加盖执业印章已注册到位的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不少于一年的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近3个月);
(五)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各项管理制度(另册);
(六)承诺函及其他所需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印章。同时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四、申报时间
请各申报单位务必于2015年6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人:杜治仓,卢艳萍联系电话:65390669。
附件: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勘察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