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假释

16.11.2016  14:35

  昨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全文共42条,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针对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等问题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

  此外,《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有权有钱人”获刑后实际服刑时间偏短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关于减刑假释,此前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开始实施。为何该司法解释实施4年就进行大幅修改?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

  为此,需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相关报道显示,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收受贿赂600余万元,2005年7月以受贿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德受贿卖官案当时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2007年11月,马德被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1月,法院再次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7月,马德再减刑1年。最终,马德执行的刑期为17年。

  ■ 焦点

  死缓减为无期后5年内不予减刑

  对于《规定》的主要内容,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表示,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以上是对《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其中刑(九)规定,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九)实施以来,共有3名贪官被判终身监禁,包括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对上述三人宣判时,都明确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因职务犯罪获刑无期 减刑后刑期至少20年

  发布会上,夏道虎表示,《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以无期徒刑为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但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等罪犯来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在减刑幅度上也有所不同,同样是无期徒刑,普通罪犯根据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最多可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职务犯罪等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即使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一次减刑也不能超过1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被判死缓的罪犯减为无期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最多可减为22年以上2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被判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不积极退赃 不认定“有悔罪表现

  根据《规定》,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罪犯的“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方面也做出了明确描述。记者对比发现,此次规定与最高法2012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并无差异。但此次《规定》明确提出,罪犯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重大立功表现”中也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也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罪犯入狱后因专利、发明创造获得减刑已十分常见。据此前媒体调查,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网站上明确标明,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

声明:所有来源为“海口晚报”、“海口网”的内容信息,未经本网许可,不得转载!本网转载的其他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发现本网转载信息侵害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0898-66835631(传真),我们将及时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