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解读《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解读《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有利于公职人员正确理解权力来源
本报海口12月4日讯(记者杜颖 通讯员李敏)《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正值国家宪法日之际,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解读,认为宪法宣誓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相关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宪法,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也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其权力来源。
纵观《办法》,共分13条,就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框架和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内容包括宣誓人员范围、宣誓誓词、宣誓活动的组织主体、宣誓仪式的具体形式和宣誓办法的施行时间等5大方面。
法制委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我省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办法》规定了统一的誓词内容,即:“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与此同时,《办法》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仪式的基本规程、宣誓形式、宣誓场所布置、宣誓人着装等基本要素作出规范,即: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领读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面对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