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解读《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原标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解读《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打破公私限制推进职代会全覆盖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今天(2014年12月31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该《条例》进行解读,明确指出今后我省将打破公私之限制,鼓励非公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让广大职工参与管理监督。
立法层面解决法规滞后困扰
记者:为何出台该《条例》?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近年来我省不同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有了长足发展,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建制率达98%以上,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建制率达86%以上。但由于国家关于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规定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和九十年代,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规定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导致在实践中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缺乏法律规范。
职代会应普建,不分姓“公”或姓“私”
记者:《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突破?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首先,《条例》明确了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都要实行民主管理,消除了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无法可依的困扰,这是在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上的一大突破,大大拓展了企业民主管理的覆盖面。
其次,《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定性定位问题做了界定,职工代表大会将有助于企业科学管理,而不是取代企业管理。职代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不能替代职工代表大会,但职工代表大会也不排斥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再次,《条例》为保障小微企业职工话语权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若干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我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法可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还专门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工担任职工代表,解决了实践中劳务派遣工民主管理权力缺失的问题,这也是《条例》的一个亮点。
建立职代会非必须,但要循序渐进覆盖
记者:《条例》实施后是否意味着非公企业都必须要建立职代会制度?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突破所有制的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是大趋势。现实中,我省有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借鉴或移植了职代会这一民主管理制度。但在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这一制度还有一个过程。因此,允许和提倡企业采取其他可行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然后逐步引导到职工代表大会这个基本形式上来。《条例》明确要循序渐进地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
同时,对于不具备单独建制条件的小微企业,《条例》规定可以通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覆盖。此外,《条例》在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规范上,对非公企业侧重于保障职工的劳动经济利益与人格尊严;在职权分配上,侧重于优先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也予以界定
记者:《条例》对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如何进行法律规范?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企业民主管理除职代会基本形式外,还包括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民主恳谈会等多种形式。
关于厂务公开,《条例》设立专章,“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公开“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
关于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条例》也设立专章加以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而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只对职工监事的强制性进行了规定,同时,《条例》将职工监事的比例明确规定为不低于1/3。
为保障职工董事和监事能确实代表职工,《条例》规定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民主选举产生程序,明确工会负责人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并以候选人限制的方式封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职工董事和监事的程序通道。
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将被追责
记者:《条例》对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条例》完善了企业民主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有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情形的,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尤其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授予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者涉及社会责任、生产经营管理荣誉称号时,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作为评选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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