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规范自驾汽车租赁管理 拟实行备案制
原标题:海南拟立法规范自驾汽车租赁管理
不设行政许可拟实行备案制
《海南省自驾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条例(草案)》)7月28日交付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据悉,该《条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不设行政许可,而是采用备案制,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需要,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
记者获悉,交付二审的《海南省自驾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关于自驾汽车租赁的定义为“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载客汽车交付承租人自行驾驶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自驾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5辆以上自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而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经营者出具自驾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和租赁车辆备案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次在制定自驾汽车租赁条例时,不再设行政许可,而是采用备案制,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但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组织的监管,使其有效地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经研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驾汽车租赁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完善行业组织失信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
立法凸显海南特色规范承租人用车程序
关于原草案中对承租人的规定过于笼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一项之下新增一款规定:“承租人是个人的,应当向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和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承租人是单位的,应当向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加盖其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驾驶员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向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本人入境许可证明和依法取得的驾驶许可证明。”
为使得投诉受理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加强对自驾汽车租赁行业的社会监督力度,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条例(草案)》还规定,经营者用于租赁经营的载客汽车应当为9座以下(含9座)的车辆,但租赁给单位自用的除外。鼓励经营者开展以下经营行为:实行连锁经营;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等多种服务模式;与铁路、民航及宾馆、旅行社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使用燃气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开展其他有利于自驾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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