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察厅出台规定 防止干扰纪律审查 确保执纪问责开展

01.08.2016  21:35

  本报海口7月18日讯(记者张谯星 通讯员王元春 姚嘉)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海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干扰纪律审查工作行为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印发,防止插手纪律审查工作,净化纪检机关执纪办案工作的内外部环境,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说情,确保监督执纪问责顺利开展,扎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规定》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并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在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工作中向相关工作人员打听正在办理的纪律审查工作情况,或者施加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执行纪律审查规定,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权威,公正执纪,不徇私情。

  《规定》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遇有在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工作中为审查对象说情打招呼,或者打听特定人员问题线索、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工作进展、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的;约请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审查对象及其关系人私下会见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沟通有关情况的;不依照正当程序为审查对象及其关系人违规传递涉及纪律审查工作材料的;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非经规定程序过问正在办理的纪律审查工作的;利用职权或者私人关系为审查对象说情、开脱或减轻责任的;以威胁、恐吓、公关、利诱等方式干扰纪律审查工作的;以及其他干扰纪律审查工作的行为等干扰纪律审查工作的情形,应当予以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按规定报告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将对干扰纪律审查工作的行为进行评估,对发现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将依规依纪进行处置。

  《规定》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遇到干扰纪律审查工作情形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不填写、不如实填写备案表报备的,应当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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