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市民亮“见”!海南每起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举报者最高可获奖励50万元

13.08.2019  15:31

      8月13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拟订了《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表示,政府服务热线12345和市场监管热线12315统一受理全省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每起案件对举报人的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12345和12315热线统一受理全省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

      《征求意见稿》强调,制定本办法旨在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欢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

      同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谁处理、谁奖励”的原则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包括奖励等级的认定、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奖励发放等。对于跨地区的举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由其分别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此外,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承担有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工作。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将奖励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政府服务热线12345和市场监管热线12315统一受理全省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

      三个条件,三种范围,五种情形

      奖励条件有哪些呢?《征求意见稿》明确,奖励举报人应当同时符合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和证据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的;举报内容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这三个条件。

      举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这三种范围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不适用本办法的举报情形有五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执法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授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人进行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三个等级给予奖励

      《征求意见稿》指出,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三个等级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一级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举报奖励标准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第十一条第(一)项写明具体奖励标准: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给予200-2000元奖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同时,被举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以下倍数计算奖励金额。被处管制、拘役的,按第十一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5年(不含)以下有期徒刑的,按第十一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三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5—10(不含)年有期徒刑的,按第十一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四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10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第十一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五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按第十一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六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死刑的,按第十一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七倍计算奖励金额。被举报者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刑期高者计算奖金,不累加奖励。

      此外,符合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这四种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被举报人因同一举报同时受到不同种类行政(刑事)处罚,可给予举报人多种奖励的,按奖金高者给予奖励,不累加奖励。

      据介绍,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每起案件对举报人的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成立由3名以上有关人员组成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奖励金额等予以认定和审核。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启动现场调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受理举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未及时组织调查或不认真核实查处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的这六种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反馈途径:

      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时间:2019年8月24日前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西9号海南工商大厦418室

      联系电话:6683421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