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与平时表现何干
现在流行说“正能量”。所谓“正能量”,应该是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个人向善的各种因素。用正能量的标准来衡量,江苏如皋石庄镇城管中队队员张豪参与救火,总应该是正能量吧?张豪从火场里救出一位老人,但是,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却没有张豪的份,理由是他“平时表现不好”——这是鼓励人成为“正能量”还是“负能量”?这样的规定,是什么能量?
据《现代快报》和央广新闻报道,去年4月16日上午,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队员张豪和其他10名同事一起参与救火,张豪从火场里背出一位老人,在当地媒体4月23日的相关报道中,还有张豪的名字。但是,去年8月13日南通市城管局官网发布的《如皋市石庄城管中队被表彰为全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一文中,张豪的名字消失了。如皋市公安局政治处宣教科苏警官告诉记者,如皋市政府去年已经对石庄城管中队这一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进行了表彰,并最终在11名队员中遴选了4人申报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张豪没能进入这4人名单,因为他有“不光彩”的记录。石庄镇城管中队负责人称,张豪过去有打人、吃拿卡要等行为,不给张豪申报见义勇为肯定是没错的。
然而,在南通城管官网上对此事的描述中,张豪的名字消失了,救人的事实被另一个人顶替了。在《关于开展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候选人评选的通知》中,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还有“一贯遵纪守法”的规定。如果在见义勇为者当中优中选优,取消张豪参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资格,还说得过去。但是,对张豪的见义勇为行为都不给予认定,无论如何是错误的。
无论是江苏省还是南通市的《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办法》,都没把见义勇为者的平时表现作为奖励条件,《办法》全文根本没提到平时表现。如皋市却自作主张增加了“平时表现”这项条件,不仅给见义勇为人员获得奖励人为设置障碍,还把见义勇为人员分出个三六九等,也不利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不管张豪过去犯过什么错误,他受到相应的处罚,就是为他的过错付出了代价,不应让他另外再付出代价,否则,就至少有歧视之嫌。即使是有过犯罪记录者,也应肯定他的正面行为,该奖励就奖励,这有利于减少犯罪,鼓励人向善。即使正在服刑的人员,如果有突出表现,符合有关规定,还可以减刑。可按照如皋有关方面处置张豪的行为逻辑,犯过罪的人,怎么可以因为表现好而减刑呢?
服刑者表现突出可减刑,这样的规定,鼓励人用善的行为代偿罪错,从而走出罪错,走出人生的暗区;制定此类规定的出发点,是给人以希望,给人走向未来、融入社会、融入人群,走向明天的机会。记得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杭州就大力表彰过一位有犯罪记录者的见义勇为行为,获得非常良好的社会反响。因为你过去表现不好,就否定你的善举,否定善举的价值,既是用你今天的善举来惩罚你过去的错误,同时也是用过去的错误来阻断你今天向善的愿望和道路,让你永远生活在过去,让你永远身陷于看不到希望、看不到人生未来的境地。这种规定,越早取消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