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QSF-2013-210033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人社发〔2013〕30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经办管理,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3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印发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一、征地报批前的工作
征地报批前,需要进行项目征地调查,编制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经国土、财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审核意见后,由国土部门按规定报市县政府。
(一)发布拟征土地告知书
市县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养老保险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征地调查。
(二)项目征地情况调查
乡(镇)、区政府根据市县国土部门发布的拟征土地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拟征收农用地和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居)民小组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经村(居)委会、乡(镇)、区政府逐级审核后,由乡(镇)、区政府汇总填报《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乡镇调查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乡镇汇总表》),上报市县国土部门。
(三)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
市县国土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征地补偿预算,根据乡(镇)、区政府上报的《调查表》、《乡镇汇总表》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附件3,以下简称《方案审核表》),并送同级财政部门。缴费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测算,最终补贴金额以实际计发为准,出现资金缺口的原则上从原资金筹集渠道追加解决。
市县财政部门对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渠道、统筹准备金等内容进行审核,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人数、被征收农用地亩数、缴费补贴资金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市县政府在请示文中应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补贴实施方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缴费补贴资金落实等情况。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由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初审盖章后将《方案审核表》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审核意见。
二、征地批准后的工作
征地批准后,主要落实发布征地公告、补贴对象登记、补贴资金核定、划拨和划转等工作。
(一)发布征地公告
市县国土部门以政府名义发布征地公告。乡(镇)、区政府在市县国土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和指导下,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安排告知被征地农民。
(二)补贴对象登记
村(居)民小组落实补贴对象名单,组织被征地农民家庭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登记表》(附件4),并收集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承包用地有效证明等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交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将初审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送乡(镇)、区政府。乡(镇)、区政府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盖章确认,报市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补贴对象登记手续。
(三)补贴资金核定和划拨
市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调查、审核结果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标准、数额等有关事项,按程序规定上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市县农保经办机构据此编制《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附件5,以下简称《补贴明细表》),向财政部门申报列支数额。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明细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资金划入相应的城乡居保(新农保)基金专户,并将审核盖章后的《补贴明细表》反馈市县农保经办机构和国土部门。
(四)补贴资金记录和划转
市县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补贴明细表》,将补贴资金记入补贴对象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根据补贴对象的参保情况做如下处理:
1.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将补贴资金记入其个人账户。
2.已经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由农保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记入其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对于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由农保经办机构按照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3.已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数额记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保经办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缴费补贴明细和缴费补贴到账时间,协调社保经办机构按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4.按照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农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置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未达到原办法领取待遇年龄的,分三种情形转移基金:(1)尚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编制《海南省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明细表》(附件6,以下简称《转移明细表》),向财政部门申请将原基金转入城乡居保财政专户,并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转移明细表》将原基金全部划转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转移明细表》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转移明细表》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原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基金统筹账户储存额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原办法”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保经办机构将原基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基金社会统筹账户储存额按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原办法”标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原基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原基金到账后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办法领取待遇的,如按有关规定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统筹账户基金不再进行转移归并,其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后叠加。
三、加强协调沟通,严格经办程序
社会保险、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本业务规程开展经办工作,对于确实需要调整业务规程的,也要坚持“最少必要”原则,尽可能保持全省业务规程的统一性,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资金的落实。
附件: 被征地农民经办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