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亿元投资项目被叫停 海南一公司状告秀英政府开审

14.05.2015  11:47

      原标题:2.3亿元项目被叫停

      海南一公司状告秀英政府开审

      海南展源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源公司”)欲投资2.3亿元在海口秀英区建“展源现代农业旅游科普示范园”项目,当办完所有手续,开工几个月后却被秀英区政府叫停,并对该公司作出撤销设施农用地批准的决定。展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公司欲投资2.3亿元建项目秀英区以“非法采石”叫停

      展源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向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美南村和西秀镇文明村两个村集体承包租赁了500多亩集体荒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先后逐级向海口市秀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项目备案立项等拟报批手续。

      该项目总投资2.3亿元,主要建设农业观光、垂钓、农家乐、休闲渡假与文化展示、农业科普培训、热带农业研发等。灌木杂草的采伐已报海口市林业局批准,海口市规划局秀英分局对项目建设作出指导意见。2014年5月23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展源公司关于“展源现代农业旅游科普示范园”项目《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

      但秀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关于撤销海南展源旅业投资有限公司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的决定》(以下简称撤销决定),理由是:展源公司因未按批准用途进行农业项目开发,擅自在该项目范围内开采大量玄武岩,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秀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设施农业用地手续进行了撤销。

      原告:采挖岩石获两部门批准

      被告:采挖岩石用于出售

      展源公司起诉状认为,由于项目用地系荒山,地表大都是玄武岩,不利于项目开发建设。为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就地取材用于项目建设,公司经论证后计划将土地开发过程中采挖出的玄武岩加工后用于项目土地平整和各项设施建设。

      展源公司专门从项目用地中分割约50亩土地用于建设临时石料生产加工场,并取得秀英区长流镇政府和海口市环保局批准后,对采挖的石料进行加工生产。根据项目建设报建的“展源石料生产加工场”用地申请已得到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人民政府的同意,而“展源石料生产加工场”生产线也同时报海口市环保局批准。

      秀英区政府的答辩状上则称,展源公司在项目用地建设了碎石加工生产线和用于石料买卖的地磅,擅自在项目范围内大量开采玄武岩。

      原告:非法采石应由主管部门认定

      被告:认定为擅自开采

      展源公司的起诉状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在项目土地平整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将平整土地开采出来的岩石加工后用于项目基础建设,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岩石的开采使用是否违法,应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行政处理。因此,公司采矿是否违法应先由海口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出处理认定。在没有矿产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前,秀英区政府此举为越权作出认定和处理。

      同时为避免资源浪费,展源公司已于2014年8月26日,按相关规定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发函《项目平整剩余岩石的出让请示》,请求缴纳矿产资源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产品营利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但至今未获得任何批复。

      秀英区政府的答辩状上则称,《撤销决定》所认定事实是擅自开采,即展源公司向秀英区政府申请设施农用地的文件中,没有开采石料的场地和经营项目。

      原告:《撤销决定》违法应撤销

      被告:《撤销决定》不属行政处罚

      展源公司起诉状最后认为,秀英区政府不是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部门,依据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没有予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条款内容。秀英区政府作出撤销行政许可时,必须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依法撤销。

      秀英区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作出的秀府(2015)24号《撤销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判令秀英区政府赔偿损失。

      秀英区政府答辩状最后辩称,《关于撤销海南展源旅业投资有限公司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的决定》是在原批准展源公司设施农用地的前提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下,秀英区政府自我纠正的唯一选择。

      对于该案件的接下来进展,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