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17岁少年因抢劫被判刑 缓刑期间竟参与绑架他人

29.08.2014  12:32

      原标题:屡次犯罪还不知悔改“90后”参与绑架领刑

      四川男子张某系1997年出生,无业。2013年5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之后又在2013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海口市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决定法制教育三个月。但张某仍旧不知悔改,竟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日前张某就绑架罪在海口秀英法院过堂受审。

      1月18日,被告人张某与李某、“马某”、“阿超”在一起喝茶时,由李某提议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其余三人均表示同意。

      当日李某驾驶租来的瑞风牌商务车,携带事先准备的手铐、匕首、毛线帽、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张某、马某、“阿超”3人乘坐此车在街上乱转寻找作案目标。当晚,在寻找目标未果的情况下,马某、“阿超”退出,张某和李某继续伺机作案。

      1月19日上午7时许,当李某驾车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东路燕泰酒店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刘某独自一人行走,二人遂决定绑架刘某。于是张某、李某二人强行将刘某拽至车上,用毛线帽蒙住刘某眼睛,用手铐铐住刘某双手,并阻吓刘某呼救,然后开车四处乱窜,同时使用刘某的手机联系刘某的姐姐、父亲等人,以对刘某伤害及威胁勒索赎金20万元。

      1月19日下午3时许,刘某家人先行汇出2000元。20日,由于确实无法筹到20万元,在被害人姐姐冯某哀求下,张某、李某最终同意将赎金减少至1.3万元。21日,刘某家人分多次将1.3万元汇到指定账户中。李某分多次取出5200元并挥霍。

      法院认为,张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决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