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补发国土证 保亭自规局被判决限期履行职责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王某山、王某凤与被上诉人保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保亭自规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责令保亭自规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作出不动产登记,以履行法定职责。
2007年7月,王某山、王某凤以人民币25万元从法院竞买取得保亭县农械厂上侧南边二层建筑物的房产,并获法院裁定将房产过户至二人名下,但裁定书内没有写明房产面积。而在《房屋四面墙界申请表》中,注明房产建筑面积为1123.36平方米,但没有标明土地面积。另外,《海南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分别注明了房产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其中前者没变,后者标明的土地面积为872.94平方米。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山、王某凤以上述竞买取得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为由,申请保亭自规局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保亭自规局则作出《保土资函[2017]356号关于申请补办土地证及刊发遗失公告的复函》,告知王某山、王某凤未查询到原有相关档案资料,并建议王某山、王某凤前往保亭县档案局查找。2018年11月19日,王某山、王某凤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亭自规局依法补发土地证,土地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同时按当时规划或现在规划为依据办理土地用途。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以及王某山、王某凤通过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竞买取得土地、法律文书。保亭自规局在王某山、王某凤已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至今未给予不动产登记,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责令保亭自规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作出不动产登记。
王某山、王某凤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保亭自规局以实地测量面积为准、以当时或现在规划为土地用途为其补发国土证。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保亭自规局为保亭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办理保亭县区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因此,保亭自规局具有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王某山、王某凤通过拍卖取得涉案房产后,保亭县人民政府已就涉案房产项下的土地为其二人颁发国土证。后因国土证遗失,王某山、王某凤向保亭自规局申请补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由于保亭自规局收到王某山、王某凤补办土地证的申请后,仅告知“因未查询到相关档案资料,现无法得知保国用(2008)第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终止日期和使用权面积等相关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档案资料的保管属于保亭自规局的管理职责范围,土地权属证书的档案材料丢失系因保亭自规局内部管理不善所造成,因此,保亭自规局以档案材料丢失和王某山、王某凤申请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前未登报声明土地权属证书遗失为由未履行为王某山、王某凤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一中院经审查,王某山、王某凤提交的保亭县保城镇农械厂上侧南边的二层建筑物及基底占用土地简介及瑕疵说明中已载明龙华区法院依法裁定拍卖的是保亭县保城镇农械厂上侧南边的二层建筑物(面积1123.36平方米)及基底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872.94平方米),王某山提交的其他书面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保亭自规局曾将包括保亭县保城镇农械厂上侧南边的二层建筑物在内的5000多平方米的土地登记发证给王某山、王某凤,故王某山请求以实地测量面积为王某山、王某凤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综上,海南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