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中央补助地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卫办妇幼发〔2015〕9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现将《2015年海南省中央补助地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
2015年海南省中央补助地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14〕1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孕产妇死亡率以省为单位下降到20/10万;全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
二、项目范围
我省18个市县和洋浦开发区。
三、项目内容
(一)补助对象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海南农业户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并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二)补助标准
1.农村孕产妇在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免费。为了保证在卫生院免费住院分娩政策的落实,各市县卫生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顺产)限价标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费用应先由本项目资金支付300元/人,不足部分从新农合补助。
2.农村孕产妇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按300元/人补助标准减免,不足部分由新农合和个人支付。
3.经乡级产科人员进行产科高危评分(附件3),转诊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抢救的高危农村孕产妇,除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补助外,可申请我省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
(三)服务内容
1.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实行限价收费,在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项目分娩基本服务包(附件4)基础上制定本地基本服务包,服务内容不低于省级标准。
2.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当地定点助产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定点机构名单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适合自己的分娩机构。
3.各定点助产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服务包项目要求和收费标准,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安全、规范、便捷的助产技术服务。定点助产机构必须将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上墙公示,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
(四)补助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项目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厅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监督指导项目的执行,省妇幼保健院负责项目具体业务指导。
(二)各市县卫生、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相关工作经费,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及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助产机构、本地基本服务包和乡镇卫生院平产(顺产)限价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三)定点助产机构按补助标准减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每月凭孕产妇补助经费第二、三联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项目办公室办理报账手续,并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数据分析和管理工作。
(四)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海南农业户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并在省内任一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可在该定点助产机构享受住院分娩补助直接减免;在省外住院分娩的我省农村孕产妇,在分娩后6个月内凭补助经费三联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回户口所在地项目办公室享受住院分娩补助。
(五)在广泛宣传、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动员农村孕产妇到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定点助产机构核实补助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定点助产机构每月定期到市县项目办公室办理报账手续。县级卫生部门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补助资金汇拨至医疗保健机构。
(六)各级定点助产机构逐级上报月报表及季度统计表(见附件5-7)至本地妇幼保健机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将月报、季度报表按时录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经县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级管理单位。
五、资金管理
(一)省级将中央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进行分配并制定实施方案,市县财政局在收到项目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卫生局指定专户。
(二)各市县卫生、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
(三)农村孕产妇到辖区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凭户口簿、身份证(无身份证者须出具村委会证明)按补助标准直接减免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填写“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三联单”(附件8)。乡镇卫生院对于全免产妇不得再收取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内任何项目费用,如有违反将取消定点助产单位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各级定点助产机构每月定期向市县项目办公室上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供补助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补助经费第二、三联单办理报账手续,市县卫生局审核批准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连同第二联单)汇拨至助产机构。各单位需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六、项目监督
(一)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助产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按照标准提供服务,杜绝分解收费、变相收费,并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补助标准可适用于剖宫产病人,要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从严控制剖宫产率。
(二)各市县卫生局、财政局每半年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工作总结。我委每年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七、其它事项
本方案附件2-9请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妇幼处“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
1. 2015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任务表
2.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流程图
3. 海南省高危孕产妇评分表
4. 海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基本服务包
5.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进度月报表
6.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统计表(乡级)
7.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统计表(县级)
8.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三联单
9.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1
2015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任务表
市 县 | 任务数(万人) |
海口市 | 1.2 |
三亚市 | 0.43 |
五指山市 | 0.07 |
文昌市 | 0.5 |
琼海市 | 0.57 |
万宁市 | 0.59 |
定安县 | 0.4 |
屯昌县 | 0.35 |
澄迈县 | 0.57 |
临高县 | 0.6 |
儋州市 | 0.91 |
东方市 | 0.48 |
乐东县 | 0.4 |
琼中县 | 0.18 |
保亭县 | 0.13 |
陵水县 | 0.4 |
白沙县 | 0.15 |
昌江县 | 0.22 |
洋 浦 | 0.05 |
合计 | 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