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可网上公开竞价
6月13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以下简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适用该《办法》。
《办法》提到,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经验收认定并通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
《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市、县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确保耕地总体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将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有偿出让、出售给有补充耕地指标需求的市、县或用地单位的行为。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出让方,是指提供可供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省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以有偿方式获取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独立选址类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单位。
社会资本经批准投资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应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回购后,方可进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获取的补充耕地指标节余部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回购,统筹用于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占补平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在省统一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挂牌方式交易,也可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办法》指出,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由用地单位(省级土地储备项目由省级土地储备实施机构)向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中予以统筹。用地单位应按补充耕地统筹指导价缴纳补充耕地资金,并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统筹指导价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指导价应不低于补充耕地指标成本价。市、县每年申请有偿获取的补充耕地指标数量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地区近三年经批准建设占用耕地的平均量。
经受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冲抵省下达各市、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量。
公开挂牌交易采用一次或多次竞价的方式进行。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交易市场情况明确竞价方式,具体事项以挂牌公告为准。
挂牌交易单宗标的不得低于10亩,竞价方式包括受让方报价、价高者得或出让方报价、价低者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