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未公告也未补偿 法院判澄迈县政府违法并作出补偿
原标题:法院判澄迈县政府违法并作出补偿
林方光是澄迈县老城镇潭池村民委员会美且村民小组村民,为生计,他承包了村里30多亩土地种植绿化景观树,但当地政府在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情况下,即准许软件园等项目进场开工,毁坏了他辛辛苦苦种植的近万株景观树和水井,给他造成了巨大损失。在交涉近1年无果后,林方光无奈将澄迈县政府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本报3月22日报道)。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澄迈县政府在征用林方光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时没有按照国家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
征用土地闲置,村民复耕种植风景树
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3月,澄迈县政府征用位于美且村的732.51亩集体土地,给澄迈县轻工实业总公司作为兴建轻工业生产基地。同年8月25日,澄迈县轻工实业总公司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海南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海南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一直没有开发,土地处于闲置状态。1993年,华盛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贷款,因贷款逾期未还,经法院判决,该块土地被交给海南交行抵债。2006年12月31日,澄迈县政府决定以人民币2220.255万元的权益价值核发《换地权益书》给海南交行,并收回该土地使用权。2001年9月,澄迈县政府作出《关于依法无偿回收海口市物资供应公司246.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无偿收回位于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旁边的246.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前述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澄迈县政府没有再出让或开发,土地一直闲置。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四测遥感院的卫星影像及判读结果证明,2008年至2012年期间,林方光陆续在前述两块土地及周边的土地上种植景观树,共计12块,总面积32.35亩。
项目未补偿即开建,林地被强制铲除
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澄迈县政府共签订5份征地协议,总共征用了美且村民小组466亩土地,并先后出让给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南光信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土地作为政府存量建设用地。澄迈县政府在征用以上466亩土地的过程中,曾派出工作人员对林方光所种植的12块景观树木的土地进行测量,并对其所种植的树木进行了清点。据澄迈县政府称,林方光种植的景观树木数量为9000多株,但林方光对此不予认可,其称总数量为13000多株。
澄迈县政府为了加快促使海南生态软件园及智能交通项目上马,2013年12月18日,老城开发区管委会通知林方光在3天内持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证件到开发区土地管理局办理所种植的青苗审核登记手续。之后,因林方光种植的景观树木数量较多,且要价太高,老城管委会于今年1月3日发出《关于林方光在软件园等项目用地范围内种植风景树行为处理决定的通知》,决定对林方光种植的9块土地、共26.527亩景观树木不予补偿,同意每亩给予6000元的迁移费用,并限林方光在2014年1月11日前迁移完毕,否则将依法处理。1月17日,老城管委会又作出《关于要求办理青苗补偿及迁移手续的通知》,决定对林方光种植莲雾面积为4.818亩的2块土地,按照每亩3066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合计补偿1.47万元。
林方光认为,老城管委会没有按照国家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对其种植的青苗进行清点和补偿,征地行为违法。之后,林方光没有办理迁移手续,也没有自行迁移。2013年底开始,老城管委会陆续强制铲除了林方光所种植的大部分景观树木。至今为止尚余1.081亩、1.005亩2块土地上的景观树木未被铲除。
法院判澄迈县政府违法并作出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澄迈县政府征用林方光具有合法使用权的3.4亩土地上所种植的景观树木没有按照国家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并限期林方光自行迁移,其行为违反了有关征地青苗补偿的规定,澄迈县政府前述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应责令澄迈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判决澄迈县政府在征用林方光具有合法使用权的3.4亩土地没有按照国家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对林方光具有合法使用权的3.4亩土地上所种植的景观树木,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2009)41号】《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规定给予补偿。
据悉,在这一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该案进展情况,商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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