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杀医案二审 辩护律师称医生有医疗过错

17.03.2015  08:48

  原标题:湖南衡阳杀医案二审 辩护律师称医生有医疗过错

  红网衡阳3月28日讯 女医生陈妤娜与患者王运生最后一次的碰面,是一场惨剧。面戴口罩的王运生在医生办公室内,用一把折叠式尖刀结束了陈妤娜的生命。

  3月26日,这起曾轰动一时的“杀医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此案一审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运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前后 共三次试图“教训一下医生

  命案发生在2012年4月28日下午2点。面戴口罩的王运生来到衡阳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部十二病室医生办公室。当时办公室内只有陈妤娜一人在写病历。王运生从右后裤袋中掏出折叠式尖刀,轻轻走到陈妤娜的左侧,朝陈妤娜背部捅了两刀。

  陈妤娜被捅刺后惨叫一声,反脸看了王运生一眼,起身朝办公室门口走了一两步即倒在地上,王运生跟上去又朝陈妤娜的颈部、头部、胸部连刺20余刀,致陈妤娜当场死亡。随后,王运生携凶器迅速逃离现场。

  该院护士刘慢香回忆,事发时,她正在治疗室备药,忽然听见隔壁护士的尖叫声。她跑出来,在医生办公室看见一个戴口罩的男子左手压着陈妤娜,右手持刀猛捅陈的背部。她见情况不妙连忙拨打110、120电话,打完电话后便到三楼叫人帮忙,她和一名医生跑回去时,凶手已经跑了。

  折叠式尖刀并不是王运生准备的第一件凶器。早在当年2月至3月,王运生先后两次从广州坐火车来到衡阳市,并在衡阳火车站旁一五金店各购买了一把柴刀,准备伺机报复。后均因为家人来信息催其回家而放弃。

  焦点 究竟是“教训”还是“故意杀人

  王运生想报复的对象并不仅仅只有陈妤娜。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身患肺结核病的他,在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王运生入院时由该院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接诊,随后陈妤娜成为王运生的主治医生。王运生出院后,认为自己身体对治疗肺结核的药物已产生耐药性,病情恶化且不可治,是医院对他不负责任用药不当造成的,由此产生怨恨并决意报复陈妤娜和陈文明。

  一审时,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如下:第一,是否故意杀人。王运生辩称,他只想报复一下被害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第二,被害人有无医疗过错。第三,王运生有无精神病。辩护人认为王运生作案时有精神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王运生从轻处罚。

  这些辩护理由并没有被一审法院认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运生主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意明显。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运生实施危害行为时意志清楚,存在辨认力和控制力。医院在诊治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运生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王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5058元。

  再开庭 他提出四点上诉理由

  3月26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运生杀医案进行二审开庭。

  此前,被告人王运生提出了四点上诉理由。即被害人陈妤娜存在医疗过错,对于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的责任;认定其杀害陈妤娜的部分书证、物证存在瑕疵;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及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附带民事判决违反法律规定。

  由于案情重大且较复杂,该案二审将择期进行宣判。(记者 刘双 通讯员 文闻 曾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