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例评析
(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供稿)
申请人:李红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第三人:张林
主要争议:不服机动车转移登记
案情简介:2006年李红与张军结婚,2007年李红购买一辆轿车,车牌号为鲁Q-72385。2009年3月李红以与张军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红发现登记在其名下的轿车被张军于2009年2月过户给其弟弟张林,牌号为鲁QL2176。李红认为在其不知情且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车管所将自己的车辆转移登记给张林,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登记行为。
处理结果: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被申请人为张林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不需要原机动车所有人的签字。复议机关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在办理转移登记过程中,审查了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某二手车交易市场出具的以李红为出卖人的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查验了机动车,为张林办理了转移登记。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复议机关维持了被申请人的行政登记行为。
案情评析:一、机动车物权变动的形式与特点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机动车物权的变动,采公示对抗主义。公示对抗主义重在倡导交易自由,目的在于维护个人意思自由的必要空间,但是绝不能因此走入另一个极端,要在保障自由交易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审查。本案中,原登记在李红名下的机动车,被申请人予以转移登记后,具有了物权公示即对抗第三人的作用。转移登记是对原物权进行转让的物权变动形式,原车主认为交易并非其意思表示,申请复议,符合法律规定。
二、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根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1目规定,机动车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与《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内容基本一致。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机动车登记部门一般都把二手车交易发票直接作为转移登记的证明,无须当事人到场签字即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由此发生的争议也逐渐增多。
三、规范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建议
我们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和层面上提出规范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登记部门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身份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则变成了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当事人与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范围是不同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原车主。《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缩小了身份审查范围,与上位法不符,应当予以修正。二是应当明确登记部门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权属来源审查义务。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这就要求登记机关在行政登记过程中履行必要的实质审查义务,尽到法定的职责。登记机关的审查主要包括身份审查、权属来源审查、机动车车辆审查。在建议一中我们已经论述了身份审查,机动车车辆审查主要是技术问题我们不多赘述,这里主要就权属来源审查提出看法。实践中,由于对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审查比较繁琐,登记部门往往将权属来源审查的责任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从而表现为只要出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就成为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合法凭证。这一过程往往因二手车交易市场运作不规范,监督乏力,“剥夺”了原机动车所有人的“发言权”,导致出现无须订立合同,无须原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认可,即能实现机动车的转移登记的现象。改变这一弊端,必须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明确: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三)二手车交易证明、凭证;(四)机动车登记证书;(五)机动车行驶证。同时还要规定双方必须到登记现场签字或盖章,不能亲自到场的,必须委托他人代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