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卫生院职工非法行医30年 导致1人死亡获刑10年
原标题:临高:卫生院职工非法行医30年致死1人获刑10年
临高某卫生院职工王某,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却独立坐诊30年,非法行医致一人死亡。1月13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临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1983年,王某从文昌市某卫校进修毕业后,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在临高某卫生院门诊室独立坐诊。2009年10月31日15时许,杨某因身体不适到该院就诊,当日值班的王某为其进行了初诊,在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后,王某开具治疗处方交护士注射。护士按处方先对头孢曲松纳和安苄西林钠进行皮试后点滴注射,氨基比林和柴胡混合肌肉注射。注射完留置观察约30分钟后,杨某自行回家。当日19时20分许,杨某全身抽搐,不省人事,家人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该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系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临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长期在卫生院非法行医,致杨某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其所在卫生院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30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某不服,以诊疗行为不存在违规之处,与杨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为由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长期坐诊行医,违反了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王某为杨某诊治时,开处了头孢曲松纳、安苄西林钠、氨基比林和柴胡等针剂,其中,氨基比林有严格的使用要求,即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注射,且注射前应向病人询问是否有吡唑酮类或巴比妥类药物过敏史,有过敏史者禁用。但王某既没有向杨某询问是否有此类药物过敏史,也没有要求进行皮试,而且还将该药与柴胡混合注射,严重违反了用药禁忌,明显存在过错;杨某系在注射了王某开处的氨基比林和柴胡等针剂后,引起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可见,王某的诊治行为与杨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王某明知自己为无证行医,仍放任自己的非法行医行为,且在对杨某进行诊治时,已经预见氨基比林与柴胡混合注射可能会发生药性过敏,仍心存侥幸致杨某死亡。其主观上对杨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于自信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杨某死亡的后果,因此,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