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一女子挖螺溺水身亡 家属状告河道整治公司

20.12.2019  12:39

  昌江一女子挖螺溺水身亡

  家属状告河道整治公司

  理由:受雇船只抽砂造成涨潮,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 省高院撤销一审裁定

  一大早,钟某梅和姐妹一起去海边挖海螺,正挖得兴起时突遇涨潮,钟某梅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其家属认为,附近海域船只抽砂作业造成涨潮,导致钟某梅溺亡,故将河道整治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指令海口海事法院审理。

   女子溺水死亡 家属索赔76万元

  据了解,2019年4月24日早上6时许,钟某梅与陈某凤、陈某荣、孙某来、陈某交共五人在昌化镇昌化港口南边昌化江出海口处挖螺。

  8点半左右,海水突然出现不规律潮汐变化,迅速涨潮,大约1分钟涨潮2次,潮高70cm至100cm,潮水将钟某梅等五人淹没。陈某凤、陈某荣、孙某来、陈某交等四人被附近挖螺人所救,钟某梅未能获救溺水死亡。

  钟某梅的家属在查看气象证明、河道整治公司作业船舶排水视频、事发现场视频、幸存者视频等资料后认为,钟某梅系因河道整治公司的船舶在附近海域进行抽砂作业,造成涨潮使钟某梅被海水淹没溺亡,河道整治公司作业时未通知附近挖螺的渔民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钟某梅的家属将海南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76万余元的赔偿款。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钟某梅溺亡当天,“长鳄2号”“昌化江3号”(原名为“贵港福盛3585”)、“吸盘4”三艘船舶锚泊在事发地点附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船只“长鳄2号”“昌化江3号”“吸盘4”的所有人均非河道整治公司员工,钟某梅家属也未能证明河道整治公司与他人共同或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钟某梅溺亡事故的发生。

  故一审法院驳回了钟某梅家属的起诉。

   省高院撤销一审裁定

  钟某梅家属不服一审裁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河道整治公司作为涉案海域工程项目的建设方,负有管理建设施工海域范围内安全的义务,应当对钟某梅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法院调取的《航海日志》《施工日志》等证据表明,涉案船只均为河道整治公司负责实施的河道疏浚工程服务。

  河道整治公司辩称,钟某梅的家属未能证明河道整治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河道整治公司与涉案船只所有权人之间并不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

  省高院认为,将河道整治公司列为被告,并列明了该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信息,河道整治公司作为一审被告是明确的,一审裁定以河道整治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驳回钟某梅家属的起诉确有不当,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