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芒果车起火临高村民提袋哄抢 警方5次制止挡不住

29.04.2015  11:55

      【原标题】临高村民提袋哄抢芒果

      警方5次到现场制止

      律师:哄抢触犯法律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4月25日早上6点多,海南环岛高速临高段,一辆运输芒果的货车突然冒烟起火。在司机跟随消防前去调查的几个小时里,连续来了几拨人,他们带着编织袋、纸箱,忙着挑选好的芒果。而临高交警大队高速中队的民警来了至少5趟,就为了阻止这些村民哄抢芒果。难道,法律对这种哄抢无可奈何吗?

      “哄抢者已构成违法。”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交通事故后村民哄抢货物之所以频繁发生,与很多哄抢者没有得到相关的法律处罚有关。罗律师称,司机或者货主一旦发现有村民哄抢,可以马上报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经警方制止无效,警方可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甚至以其涉嫌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等进行立案。

      罗律师认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哄抢者将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若哄抢行为是有组织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按聚众哄抢罪论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在哄抢中不听警方阻止,甚至阻碍执法,还可能触及妨碍公务罪等。

      罗律师提出,警方应更积极地介入调查哄抢事件,一追到底,彻底打消参与者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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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哄抢获刑早有先例

      2007年12月7日,一辆货车在大广高速公路四川遂川县路段翻车,货物散落。村民龚某、严某不顾值勤民警劝阻,公然抢占货物。龚某抢得电磁炉3台,价值640元;村民严某抢得电磁炉1台、电热壶2把及蒸锅1个,价值680元。之后,遂川法院以聚众哄抢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8个月,严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3年10月初,台风“菲特”引发的浙江余姚水灾期间,一名章姓小伙在带头哄抢救援物资。2014年上半年,小章被余姚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