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不配合节能监察者将被追责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26.12.2014  08:57

  为加强节能监察工作,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1月24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节能监察中心有关负责人对《办法》相关政策及影响进行了解读,并提醒海口市所有用能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履行节能义务。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对违法能耗单位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了节能监察单位及被监察单位。其中,节能监察单位包括全省各级节能监察部门,被监察单位包括全省各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简称“能耗单位”)。

  《办法》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包括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等情况;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实施节能监察时需要供水、供电、供气等能源供应单位提供被监察单位的用能数据的,能源供应单位应予以配合。节能监察机构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被监察单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限期整改情况等信息。

  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或者不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的;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其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由节能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监察单位在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由节能监察机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将结合《办法》规定,节能监察机构将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记者 石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