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网约车被撞致司机误工 司机起诉索赔停运损失费
网约车被撞导致驾驶员误工,能获得赔偿吗?此前,海口就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网约车修车停运13天。对此,网约车驾驶员刘某将对方起诉至法院索赔停运损失费。
刘某是一名网约车驾驶员,2019年11月24日9时8分许,他驾驶车辆到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时,被张某驾驶的小车追尾。当天,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于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6日将自己的车辆送至4S店进行维修,刘某的车辆维修费用由张某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支付。不过,因刘某的停运损失费,双方产生分歧。
刘某认为,事故发生后,他的车辆被送去修理,无法继续营运,因此对方要赔偿他车辆停运的经济损失。张某不肯赔偿,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他网约车停运损失费6500元(按每天500元计算)。
停运损失费该不该主张?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小型汽车属于运输的营运车辆,该车因事故受损进行维修,以致无法从事营运活动,造成停运损失,刘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时间共计13天,法院予以照准,但其主张营运收入为500元每天,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刘某从事交通运输行业,根据当地上年度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81288元每年计算,其停运损失费为2895元。对此,法院依法判决,限张某赔偿给刘某人民币2895元。
记者2月19日了解到,该案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张某称,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换算成每天的赔偿方法进行赔偿。对此,刘某辩称,自己证件齐全,有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应按营运车辆标准进行赔偿。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已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驾驶员证,提供的滴滴出行司机端流水账单、银行流水账单足以证明其系以驾驶网约车为业,一审法院按照当地上年度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运损失为2895元并无不当。对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