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驾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二审:不备案出租汽车最高可罚3万元
有利于规范我省汽车租赁行为,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海南省自驾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于今天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提出,对自驾汽车租赁不再设行政许可,而是采用备案制。
自驾汽车租赁不设行政许可
目前我省汽车租赁市场存在“小”、“散”、“乱”的无序竞争状态,汽车租赁企业服务质量不稳定。企业经营管理及车辆自驾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制定出台《海南省自驾汽车租赁管理条例》已迫在眉睫。
草案对自驾汽车租赁不再设行政许可,而是采用备案制。从事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规定材料齐全的,将出具备案证明和租赁车辆备案卡。
经营者未办理备案违规从事自驾汽车租赁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应拥有5辆以上汽车
目前,我省自驾汽车租赁市场还未充分发育,发展也不平衡,有必要设定自有一定数量车辆的门槛。草案建议,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拥有5辆以上自有车辆。用于租赁经营的载客汽车应当为9座以下(含9座)的车辆,但租赁给单位自用的除外。
自驾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该包括双方名称、拟驾驶人员名称及驾驶证件号、车辆类型、牌号、期限、用途、费用、付费及担保方式、车辆交接、保险及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经营者要对信息进行保密。
承租人是个人的,应当向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和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承租人是单位的,应当向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加盖其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驾驶员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向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本人入境许可证明和依法取得的驾驶许可证明。
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将受罚
草案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自驾汽车租赁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对自驾汽车租赁中违规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诚信管理,将租赁备案、质量信誉考核、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入经营者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建议,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违反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孙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