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12月施行 严格限制开发建设

29.09.2014  13:05

      原标题:《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严格限制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6章56条款,对当前困扰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诸多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破解举措,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编规划,顺体制——

      总规编制之后问题获破解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是海南各类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的基本保障。新《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予以理顺,明确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责,与此同时,为突出自然保护区规划的重要性,《条例》还对保护区规划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此外,针对我省部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滞后的突出问题,《条例》专门设定了一条过渡性规定,即,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编制。

      划红线,慎审批——

      保护区设立审批权限得以调整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为此,新《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批权限,与自然保护区的后续保护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原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设立随意、管理缺位等严重问题,不利于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且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也明确规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此,《条例》调整了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批权限,将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批权统一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实施,使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更为科学、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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