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12月施行 严格限制开发建设

29.09.2014  10:46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6章56条款,对当前困扰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诸多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破解举措,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编规划,顺体制——

   总规编制之后问题获破解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是海南各类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的基本保障。新《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予以理顺,明确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责,与此同时,为突出自然保护区规划的重要性,《条例》还对保护区规划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此外,针对我省部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滞后的突出问题,《条例》专门设定了一条过渡性规定,即,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编制。

   划红线,慎审批——

   保护区设立审批权限得以调整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为此,新《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批权限,与自然保护区的后续保护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原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设立随意、管理缺位等严重问题,不利于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且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也明确规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此,《条例》调整了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批权限,将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批权统一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实施,使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更为科学、严谨。

   减压力,缓矛盾——

   6方面举措对保护区实施保护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保护区频繁进行调整或被非法侵占,部分物种的栖息地受到威胁,生态遭到破坏,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此,《条例》从6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或者更改名称。二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是确因保护管理需要或者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或者更改名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调整。四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已经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五是已经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因受到严重破坏或者自然衰退并且无法恢复,不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失去保护价值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提出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机关,应当提出撤销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六是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控开发,强管理——

   搞违法设施最高可罚20万

  “自然保护区属严禁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也要严格限制、严加管理。”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为此,新《条例》作出一系列的严格规定,比如,“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等等。同时,新《条例》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设施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