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QSF—2015—210007
琼人社发〔2015〕107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权限下放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 216 号)关于“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及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权限下放(以下简称权限下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权限下放项目
我省中级、初级及专项能力考核职业资格鉴定的组织实施(不包含国家统考和省统考),下放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人社部门)负责。
二、权限下放内容
(一)除题库外,中级、初级及专项能力考核职业资格鉴定的资格审查、考评员派遣、督导员派遣、阅卷、证书办理等工作均下放由市县人社部门负责。
(二)鉴定试题的提取。鉴定试题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从国家题库或省级题库中提取。各市县于技能鉴定考试日期前15天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上报申请,同时将各批次考评员、质量督导员派遣情况报送备案。
(三)鉴定公告的发布。各市县于技能鉴定考试日期前1个月发布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应包括鉴定职业(工种)的名称、等级、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的时间、地点等基本内容。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数据报送和证书办理。各市县于技能鉴定考试结束后15天内将考试成绩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上报证书数据。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其职业资格证书照片处加盖所属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发证机关处加盖所属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红印),鉴定日期处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五)考评员和督导员的培训和考核。考评员和督导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培训考核,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具体承办,合格者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胸卡。
三、项目收费标准
权限下放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08号)、《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比例的复函》(琼财非税函〔2015〕66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市县人社部门是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责任主体,日常工作由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的考评员和督导员;
2.具有相应的工作场所以及能通过互联网进行考务管理系统操作的办公条件;
3.具有组织考试的场所,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
4.具有符合保密条件的保密室,纸质和电子数据档案管理符合保密要求。
(二)各市县人社部门要及时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做好权限下放项目的承接工作。要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相关鉴定,严禁擅自跨地区、超范围鉴定,坚决贯彻考培分离的规定。要设立公开监督电话,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对乱办班、乱考核、乱发证以及各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下放权限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巡视和抽查,主要检查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考场设置、阅卷情况、设施设备和监考员、考评员、督导员安排等工作。同时,还将通过鉴定机构年检、绩效评估等方式,对各市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对出现问题的市县人社部门及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整改或暂停组织实施鉴定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