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老年村医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05.09.2014 10:4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本报海口9月4日讯(记者马珂)长期以来,我省60岁以上的在岗村医不愿意退出,因其老无所养,生活得不到保障。今天,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省政府正式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以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等。
《意见》所保障的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海南省户籍;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执业证明文件(取得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年颁发的《村医执业证书》或2005年全国统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能提供当年被村委会、卫生院选用的有关证明材料;3.在海南的村卫生室受聘执业年限累计10年以上且现已离岗;4.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年龄已达到60周岁的在岗村医,若其能够在《意见》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视同为离岗村医,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其他在岗村医不在本次保障范围内。另外,村医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离开岗位的不适用。
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将被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1500元(100元/年×15年)的标准补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意见》,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需进行申请,申请细则将尽快出台。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5.09.201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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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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