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八旬老太追要拆迁款未果 将儿孙7人告上法庭
为200多万对簿公堂
拆迁款成“拆亲款”
●八旬老太为争拆迁款将七位后辈诉至法院
●老太因未能提供证据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原本是三代同堂的大家庭,但面对高达200多万元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让生活在海口市龙华区年过八旬的张老太与自己的儿子、儿媳等七位后辈反目成仇,最终对簿公堂。
事件
八旬老太:追要拆迁款未果将儿孙7人告上法庭
张老太今年83岁了,当初她和丈夫周先生(现已身故)结婚后,生活在海口坡博村两块宅基地上的房屋里。此后,两人育有大儿子周强,二儿子周军(现已身故),以及小女儿周敏。
随着时间推移,孩子们陆续组建了自己的小家。为此,周军的妻子刘嘉琴和四个女儿周倩、周丽、周丹、周云一家在一块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周强和其儿子周俊在另一块宅基地上新建房屋。2016年9月10日,涉案土地被政府征收。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经审核后确认一块土地权属归刘嘉琴、周倩、周丽、周丹、周云,另一块土地权属归周强、周俊使用。
2016年12月1日,刘嘉琴等7人与海口市龙华区房屋征收局签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共获得土地征地补偿款合计2248590元。
张老太得知该地被政府征收后,向周强、刘嘉琴等人追要征地补偿款未果后,一气之下将大儿子,二儿媳、孙子、孙女等7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补偿款共计2248590元。
张老太:两块土地房屋虽被拆除“所有人应是我本人”
张老太称,她与丈夫周先生结婚时,两块土地就是其二人的祖宗地(即宅基地),由于当时处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相关土地部门不健全,故她与丈夫并未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1961年,她的大儿子周强一出生,一家三口便居住在两块涉案的土地上,随后的几年里二儿子以及女儿也相继出生,一家五口人也一直居住在涉案土地上,这两块土地原本是由她盖的一排平房和厕所,后经周强、刘嘉琴等人的要求,将平房以及厕所拆除盖了楼房。
“虽然两块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除,但并不影响我对两块涉案土地权属的享有。”
五位被诉人: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老人当时没有异议
该案件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刘嘉琴、周倩、周丽、周丹、周云共同答辩称:涉案土地所有权已经由政府部门在房屋征收时进行了核实确认,当时张老太没有提出异议。
被上诉人认为,他们中除刘嘉琴外,一出生就具有坡博坡巷片区(城中村)的户籍,也就有权分得该村的宅基地,不能因上诉人是老人,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均归其个人所有。除了两块涉案土地,还有一块土地,加在一起共三块地,她们五人及周强父子、张老太作为该村的集体成员均合理的分得了各自应得的房产及补偿款,张老太没有理由以长辈的身份主张其后代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
老太未能证明事实主张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政府征收拆迁,引起的张老太与周强、刘嘉琴、周俊、周倩、周丽、周丹、周云及第三人周敏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件。分家析产是指根据分家协议将一个较大的家庭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的家庭财产分属于各共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涉案两块土地权属归属问题,已由相关部门核实,确认涉案土地权属,周强、刘嘉琴等7人据此获得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权益。张老太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本案中,张老太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了张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
首先应进行分家析产
“张老太和丈夫两人在两块宅基地上共同生活,并生育有两个儿子。每个孩子又各自有了后代,是一个人数众多的大家庭。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所以,那两块宅基地属于张老太与丈夫共同所有,并不是其个人的财产。”北京盈科椰城家族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罗荣罗荣称,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张老太的丈夫虽然去世了,但张老太一直健康生活。所以,根据我国一般传统习俗,老人在世时不会分家析产。
罗荣称,张老太个人的财产及其丈夫留下的财产并未进行分割和继承。在之后的生活中,张老太的两个儿子跟他们各自的子女又在两块宅基地上修建了新的房屋,这让这个大家庭的财产变得更加复杂。政府征收土地,发放的征地补偿款,不但包括土地的费用,还包括地上建筑的费用。所以,在没有分家析产的情况下,张老太直接起诉征地补偿款全部归其所有,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张老太如果想要属于她自己的财产份额,首先应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其自己的财产范围。在此基础上再要求子女返还其应得的财产。
(稿件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