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招罚决〔2016〕10号
琼建招罚决〔2016〕1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北京格瑞力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拴强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7号3号楼2019室
北京格瑞力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海南省人民医院秀英门诊楼及内科楼热泵式溶液调湿机组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提供的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PM2.5检测报告)中测试结果PM2.5(mg/m3)的检测数据(附件1)与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2月4日回复我厅《回复函》相同内容的检测数据(附件2)不一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规定。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于3月17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琼建招罚告[2016]9号)。3月21日、25日分别收到你公司的《申辩暨听证申请书》和《关于北京格瑞力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听证的补充申请》,但经对申请书进行研究、分析,申请书内容与我厅行政处罚条件无关联,不予采纳。
现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如下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结果无效。
二、对你公司处中标金额9281500.00元的7.5‰即69611.25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书确定义务,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98-6533509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