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一特大网络诈骗案主犯一审获刑十五年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庄维、陶荣盛、翁启敏、文松诈骗一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庄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陶荣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翁启敏、文松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该案是二分院审查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网络诈骗案件。自2015年4月起,被告人庄维为了实施网络诈骗,陆续从互联网非法购买两个网站的支付平台和支付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商户号,将商户号链接至支付平台,而后将非法购买的网站通过QQ聊天工具联系提供给被告人翁启敏、文松等人,以低价出售网络游戏币为名,诱骗游戏玩家在不具有售卖网络游戏币内容的网站注册,并通过网站网银端口和支付宝端口等途径支付不具有交易内容的钱款,后又以需要开通自动充值功能、注册信息错误等为由继续诱骗游戏玩家付款。
截至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庄维通过翁启敏、文松等人共骗取他人人民币7630000余元,被告人庄维按照诈骗款约80%的比例向被告人翁启敏等人结算分赃。期间,被告人陶荣盛帮助庄维非法联系购买了新生支付公司的商户号,被告人庄维利用陶荣盛购买的商户号诈骗他人共人民币1635000余元,被告人庄维按照6%的比例向陶荣盛分赃。被告人翁启敏、文松利用庄维提供的非法网站分别诈骗他人人民币15961元、21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陶荣盛、翁启敏、文松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陶荣盛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庄维抓获。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发现,作为该案主犯的被告人庄维并未亲自实施具体的网络诈骗行为,其只是将用于诈骗的网站提供给具体实施诈骗的翁启敏、文松等人,且庄维与下家在现实生活中并无交往,而是通过QQ聊天工具进行犯意的联络、赃款的结算,大部分下家和被害人均未查实。因此,该案特点决定了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庄维的诈骗金额。而侦查机关根据庄维的供述,以庄维用于周转诈骗款的其中一个账户的进账总额进行认定,致使认定思路不客观、犯罪数额不准确。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完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最终以庄维使用的8个关联账户的进账总额为主要依据认定其诈骗金额,指控被告人庄维的诈骗金额为7630000余元,追诉其诈骗金额60余万元。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全部予以认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撰稿:刘洪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