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不为主体有哪些?
答:《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处分规定》据此设定了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是政府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必须依法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不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而且这些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
《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处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设定了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条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条八条)。这些规定完善了统计违法行为责任形式,有利于更好地追究领导人员、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