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学院网络中心负责人受贿59万元获刑十年

23.10.2015  09:10

  中新网海南10月22日电(胡坤坤)2012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经贸学院信息技术系主任及网络中心负责人的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智能网络建设、无线网络建设项目中,为林某、叶某、张某、戴某等四人提供帮助,先后九次收受四人贿赂款共计59万元。近日,海口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李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11月左右,通过李某的帮助,林某所在的海南信桥计算机网络公司中标承建了经贸学院“校园网络中心机房基础设施及智能网络中心”建设、“校园无线网络”建设两个项目。为了感谢李某,林某先后三次送给李某8万元。

  2012年11月左右,通过李某的帮助,林某所在的信桥公司顺利中标承建了经贸学院“网络管理、网络工程设计、网站设计实训室”项目。为了感谢李某的帮助,林某送给李某3万元。

  2012年6月左右,中国电信海口分公司中标承建经贸学院“智能经贸”数字化校园网络项目,通过李某的帮助,信桥公司顺利与海口电信签订供货合同,为了感谢李某,林某送给李某8万元。

  2013年12月左右,通过李某的帮助,信桥公司中标承建了经贸学院“计算机等级考试电脑升级及正版软件采购”项目。为了感谢李某,林某送给李某2万元。

  2013年上半年,叶某所在的海南兆纬信息公司承建经贸学院“电子商务运营与管理实训室”项目,李某在项目实施中为兆纬公司提供场地、帮助协调其他厂家及要求网络中心老师提供便利。为了感谢李某,叶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万元。

  2013年上半年,经李某帮助,经贸学院在建的“云存储数据中心”项目被指定使用张某所在的北京神州公司的网络安全产品。为了感谢李某,张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万元。

  2013年上半年,通过被告人李某的帮助,戴某所在的海南一商公司中标承建经贸学院“影视后期合成实训室”项目。为了感谢李某,戴某送给李某人民币4万元。

  破案后,2014年8月29日李某退还全部赃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5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李某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5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李某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完)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