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15省份出台干部“能上能下”细则 需报送审核
2015年7月中央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截至目前,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至少有甘肃、浙江、青海、北京等15个省份已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不少省份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问责和调整的情形。
3月28日,《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对外发布。北京是最新一个出台地方细则的省份。截至目前,据北青报记者梳理,至少还有甘肃、浙江、宁夏、云南、安徽、天津、湖北、四川、河北、山西、新疆、湖南、青海、广西等14个省份已完成具体细则。
除上述15个省份外,吉林、福建等省份的实施细则正在推进。3月24日,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主持召开的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是主要议题。4月1日,福建省委召开常委会,研究讨论了《福建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地方细则需报经中央办公厅审核
今年1月,中组部曾透露,浙江、安徽等8个地方已经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其他省区市已经形成文件稿,正在按程序报送审议。北青报记者注意到,甘肃是行动最快的省份。2015年8月25日,中央规定印发一个月后,《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即正式印发。
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若干规定》印发后,省委组织部即根据省委指示起草了文件稿并征求部分省委常委的意见,8月8日,省委常委会议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审定。8月13日,提请中共甘肃省十二届十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之后,报经中央办公厅法制局审核同意后印发。
不过,北青报记者发现,全文公布本地实施细则的省份并不多,只有甘肃、浙江、青海、宁夏、安徽、河北、北京等7个省份。四川、湖北仅有新闻报道,湖南已召开相关的视频培训会,却未公布细则内容。而天津、新疆、山西、云南、广西等省份,则是通过下级机关的学习贯彻显示该省份的实施细则已完成并出台。
多地在中央规定外增加“能下”情形
去年发布的中央《若干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和方式。北青报记者将地方细则与中央规定对比发现,大部分省份在中央规定外新增了一些情形。
最多的如浙江,在细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的具体标准上,浙江对应中央规定内容,结合本省实际,明确21种类型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湖北省的《实施意见》也提出了20种应当调整的情形,相比中央规定增加了一倍。而宁夏、青海、北京、四川也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分别增加至18种、16种、13种、12种。仅甘肃、安徽调整情形总数与中央规定相同。
除“能下”的10种情形外,《若干规定》还在此前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5种干部问责的情形。有些省份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也有增加,北京、四川相较中央规定新增了3项,青海、安徽新增了2项。
多地新增因健康免职干部待遇表述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除了增加问责和调整情形外,地方出台的实施细则也更注重实际问题。
比如,中央《若干规定》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甘肃、宁夏均在上述规定中增加了调整后待遇情况的表述,明确“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
北京将“进行调整”细化为“应当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而安徽考虑干部的情绪问题,特别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写入这条规定。
就此规定,浙江还特别就在重要岗位的干部作出说明,指出“在重要岗位的应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十八大后,因健康原因调整职务的比如海南省原省长蒋定之,他因健康原因调回老家江苏,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部级)。去年3月,吉林省原副省长王化文也因“身体健康原因”辞去职务。
另外,还有不少地方考虑地方实际在干部免职情形中新增了一条。北京、甘肃就规定:“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延伸
在这些省份什么样的干部“得下”?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地方细则对干部在政治方面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对干部在生态保护等平日重点工作中的表现也更加重视,另外民族、宗教、扶贫政策也都成为干部调整问责的依据。
甘肃、河北将“妄议中央”写入细则
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湖北省增加了“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放任不管”、“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内容;浙江新增“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等内容;河北新增“妄议中央、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或者投机钻营、拉帮结派、闹不团结的”等内容。
除了河北外,甘肃也将“妄议中央”写入《实施细则》,“有信谣传谣、妄议中央,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为官不为、得过且过,纪律涣散、我行我素,盲目决策、好大喜功,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等不严不实表现的”应对有关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河北未完成PM2.5指标干部或遭免职
在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方面,河北提出“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空气污染治理不力、连续两年未完成PM2.5年度下降指标任务,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干部可适用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予以免职或者降职。
北京明确“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干部区分不同情况,追究其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终身追究责任。浙江、青海、宁夏也明确对生态保护不力的有关干部进行问责、调整。
三地将问责不执行民族政策干部
北青报记者发现,宁夏、甘肃、青海等地把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维护稳定等纪律要求,作为干部“下”的重要标准和依据。
比如甘肃规定“违反《宪法》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不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导致发生重大事件,对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干部要问责。在青海,“理想信念动摇,尤其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干部要被调整。
宁夏在问责情形中列入“不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致使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同时在调整情形中列入“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中,执行政策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的,或者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反应迟缓、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甘肃将扶贫完成情况作为调整依据
此前新华社报道称,在实施细则的制定中,贵州、广西等地把扶贫攻坚等中心工作的履职情况作为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北青报记者注意到,《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也将扶贫作为重要依据。
甘肃在《实施细则》中就“扶贫”单列一条规定,明确“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考核办法,对扶贫工作业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已脱贫的要提拔重用;扶贫任务未如期完成的,原则上暂不做工作调整”。
与此同时,有两种涉及扶贫的情形可能被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是省、市(州)、县(市、区)领导干部完不成扶贫攻坚任务、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扶贫攻坚中认识不到位、精力不集中、措施不聚焦、作风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二是贫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所在的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扶贫考核结果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
北京、宁夏明确干部违规经商将调整
相比中央原则性的规定,地方实施细则更注重可行性,不少将干部的平日表现、此前的相关规定纳入实施细则中。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巡视、审计等活动的结果被不少地方引入。比如,浙江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或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量化评级为较差及以下等次的”要问责。宁夏则规定“经纪律审查、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有违规行为,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或者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必须及时调整。
另外,北京、宁夏在中央规定的“裸官”之外,新增违规经商的内容。去年10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理。
北京因而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宁夏也指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要调整。
本组文/本报记者 邹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