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详解反腐新规
实行“一案双查” 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 记者 金昌波 通讯员 曹晋
近日,省纪委印发实施《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要求在查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对各级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党委(党组)以及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纪委(纪检组)实行“一案双查”。今天,记者就此问题专访了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
背景:督促“两个责任”的落实
记者:以省纪委名义专门印发“一案双查”工作办法基于何种考虑?
省纪委: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由于现行规定中缺乏对“一案双查”程序和内容的专门要求,在适用对象、适用情形上也没有明确界定,致使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一案双查”程序启动随意性大、刚性约束不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倒逼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办法》的制定,就是要通过明确工作对象、启动情形、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等,提高“一案双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通过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形成全省上下一齐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
内容:突出腐败问题和“四风”问题两个重点
记者:请详细解读“一案双查”的启动情形。
省纪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我们党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立场、有目标、有重点。立场就是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目标任务就是保持高压态势,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四风”反弹。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就是,惩治腐败要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纠正“四风”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办法》规定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的十种情形,就是围绕惩治腐败和纠正“四风”两个工作重点来设置的,其中,前面6种情形和腐败问题相关,第七、八、九3种情形则和“四风”问题相关。
记者:是否只要属于“十种情形”就一定会被追责?
省纪委:“十种情形”相当于给“一案双查”划了一条强制标准,是底线。但启动“一案双查”不一定都意味着追究责任。开展“一案双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对等、过罚相当的原则,既要对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又要引导激发各级党组织抓早抓小、预防在先、勇于担当、忠诚履责的积极性。总的来说,经过调查核实后,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追究责任;对于有充分证据表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了应尽的责任,案件当事人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不应当追究责任。
实施: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程序
省纪委:《办法》对“一案双查”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一案双查”线索的管理。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应当启动“一案双查”的案件线索,或者案件审理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应当启动“一案双查”而未启动的,应将“一案双查”的案件线索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再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一案双查”案件线索提出拟办意见,报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转交相关室组办理。
此外,为免除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实施中的“后顾之忧”,《办法》还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应当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启动“一案双查”的,经本级纪委常委会或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将建议“一案双查”的书面意见和有关案件材料呈报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