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
我省出台《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
十种情形将启动“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
是指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查清发案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本报海口11月30日讯 (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曹晋)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近日,省纪委印发了《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也标志着海南成为全国较早以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印发“一案双查”相关工作办法的省份之一。
《办法》规定,“一案双查”主要针对以下十种情形:违纪违法人员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干部群众关于案件当事人问题的反映、举报,不履行教育、管理、监督、报告职责,直至案件当事人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问题线索查办不力,或在上级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的;案件当事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已通过巡视反馈、监察建议、审计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指出或已通过媒体曝光,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最终演变为腐败案件的;在领导班子任期内,本地区、本部门连续发生腐败窝案、串案的;领导班子多人因违法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名义通过并实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行为被查处的;明知领导班子成员或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甚至参与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问题线索,敷衍应付甚至袒护包庇,被上级机关查实的;其他需要启动“一案双查”程序的情形。
《办法》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党委(党组)主要调查核实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制度、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等五个方面;对纪委(纪检组)主要调查核实严格执纪监督、铁面无私办案、强化派驻监督等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