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取消税收、社会保险缴费等6类违规违法优惠政策
原标题:我省清理规范自行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 取消6类违规违法优惠政策
本次清理的优惠政策范围为2014年12月1日前我省自行出台且正在实施的优惠政策,其载体包括各类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昨日,记者从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做好我省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工作,日前,省政府根据有关通知,制定《海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全面清理和排查我省自行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清理。取消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指我省超越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自行出台的各类免征、减征、缓征税款以及提高起征点、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先征后返(不含通过财政支出安排)等收入类优惠政策。
二是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主要指我省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等优惠政策,以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等收入类优惠政策。
三是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主要指我省出台的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社保缴费减免、缓征或降率等优惠政策。
四是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主要指我省出台的各类与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挂钩(如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以及其他通过财政支出安排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
五是财政体制优惠政策。主要指我省实施的对部分区域给予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的优惠政策。
六是其他优惠政策。指除上述优惠方式外的其他政策。
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审计、税务、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的优惠政策清理工作。同时,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县要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清理结果在2015年3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